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行政行为的利益相关人不服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争议处理程序。属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程序。
与税务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能够更加全面地审查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性、更加重视证据充分性、程序合法性、适用依据的合法性等。而中国税务机关由于法治历史短,大量行政行为都存在依据不合法(依据不明确或者依据是税务局自己发的文件)、不遵守法定程序、不注意证据收集等问题。因此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局败诉比例高达50%以上。
但是在中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下,行政诉讼对于解决税务争议具有如下缺点:
一是受案范围狭窄。法院不受理单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意味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滥发红头文件、违法变更纳税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不能直接起诉;而且当税务局以自制的红头文件为依据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起诉并指控“依据违法”时,法院即使审查发现该红头文件违法,也只能做出不采纳该文件依据的决定,而不能对该文件做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二是审查范围狭窄。法院只审查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纠正明显不公正的行政处罚,而不审查税务行政行为的其他合理性。而税务总局大量通过发布红头文件来扩大纳税人义务、缩小纳税人权利,法院“为了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对大部分税务机关实体性违法没有判决能力或者将其视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放弃审查权。
三是法官税收实体法素质低。大部分基层法院行政庭法官几乎无法听懂各种税收实体争议内容,对实体法争议只能采取回避态度。
四是效率不高。实践中法院经常违反规定超期不判,一起诉讼动辄半年一年。
实践中,如果税务经理判断争议中的税务局主体违法、程序违法、缺少证据等比较明显,以及涉及税收实体法较少的行政许可争议、行政不作为争议等,行政诉讼较为有效;但对纳税实体性争议、罚款合理性争议、滥发“红头文件”等,不能对行政诉讼效果寄予过高期望。但是,对于税务局对纳税人的“偷税”认定,无论结果怎样,行政诉讼都是纳税人不能随意放弃的程序权利。
本章指导各公司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诉讼权,解决税务争议。
考虑到税务行政诉讼的技术复杂性,一般应由集团公司总部税务律师与有行政诉讼经验的执业律师共同负责,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司法解释执行。
一、纳税单位对税务局的征税决定(详细范围参见第31章31.1节)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结果仍不服的,经过税务师审核认为税务局行为的合法性确实存在明显缺陷,或者被定性为“偷税”经行政复议程序仍未能改变的,均应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既可以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提起,也可以法人公司的名义提起。
二、对非纳税争议,既可选择行政复议又可选择行政诉讼的,在主体越权或者程序违法十分明显的条件下,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诉讼。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范围与行政复议的范围相同。可参照第31章。
四、对税务局行政行为的依据是税务局红头文件(含“公告”),而企业认为该文件缺乏上位法依据扩大纳税人义务、限缩纳税人权利的,甚至直接违背上位法条款的,应指控其“缺乏法律依据”。
五、放弃行政诉讼权,应当报经CFO批准。涉及“偷税”定性的,应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
六、CFO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的决策,应当听取具备税务师和行政法律师的评估意见。
七、税务师可以估计企业胜诉的概率,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做出胜诉的保证。要向管理层充分揭示中国司法不独立的社会环境以及行政诉讼结果的不可保证性。管理者在做出起诉决策之前,必须做好败诉的思想准备。
一、时限: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起诉状》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提交。未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起诉的,《行政起诉状》应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提交。
三、《行政起诉状》的书写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角度进行。重点指出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明显不合法律规定之处。
四、从实体法的角度,主要从事实认定、证据充足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性和处罚的合理性等角度进行。目前内地税务执法中常见的以下不合法、不合理问题应提出指控:
(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纯粹根据税务局的红头文件(包括各种“通知”“公告”等)定性处罚,而该内部行政解释违反上位法扩大纳税人义务、缩小纳税人权利,甚至直接违背上位法条款的,应当指控其“缺乏法律依据”。
(二)虽有规章依据,但缺乏有效的解释,税务执法人员任意越权解释导致不合理情形的;或者规章的有关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纳税人义务或缩小纳税人权利的;应当反驳其“缺乏法律依据”,并反对适用违法条款或者进行扩大解释。
(三)虽指出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但该依据并未直接授权税务局进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指控其“适用法律不当”:即使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纳税人也只承担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税务局不能扩大责任。
(四)不举证主观故意,不举证偷税的手段,对补税事项一概扣上“偷税”帽子的,应指控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1)指控纳税人实施了“经通知申报而未申报”手段,但检查人员没有出示纳税人签收的通知纳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者《税种登记表》证据(或者《税种登记表》所载纳税事项没有包括本次产生纳税争议的业务收入项目的);(2)指控纳税人实施了“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而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会计账簿数据一致并无“捏造虚假事实”的证据的(实践中主要是纳税调整事项引起);
(五)经检查人员指出后纳税人立即补交了税款,而罚款仍超过50%,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六)其他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执法行为。
五、《行政起诉状》应简明扼要、逻辑清晰,主要从合法性角度(而不是合理性)论辩,摒弃其他无关信息。对事实定性的异议,表述为“认定事实不清”;对适用法律的异议,表述为“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反驳之后,一般应当正面表述本纳税人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主张(但是企业无需承担举证“税务局行为不合法的”责任,即税务局如不能举证其行为合法即为非法)。《起诉状》样式参考本书第10章【案例10-28】。
六、企业如果因税务局的违法行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导致合同违约而向他人支付违约金),可在起诉状中一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企业声誉影响等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在内。
一、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且《复议处理决定书》改变了原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其他情形,包括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或者经过复议但决定维持的,或者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以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所(分局、局)为被告。注意:其他单位(例如房产交易中心)代税务局征税引起的纠纷,应以税务局而不是代征税单位为被告。
二、诉状递交:《行政起诉状》一式三份应向被告所在县(区)的基层法院立案庭递交。《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应一并作为附件提交。
二、回执:法院立案庭收取《诉状》后应当出具《回执》。
三、受理:立案庭应在7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判定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决定受理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不予立案裁定书》。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在10日内上诉。原告应在收到立案通知后向法院交纳诉讼费100元。
四、错列被告:如果立案庭发现原告在起诉状中错列被告,应告知原告正确的被告,原告更改被告的,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拒绝更改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五、答辩:受理的案件,法院应在立案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被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移交全部证据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税务机关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审判程序。
六、查阅答辩状和被告证据材料:税务机关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在法院收到《答辩书》和证据材料后,在开庭日前,企业应当前去查阅和复印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查阅被告证据材料,行政法律师应重点关注:被告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原始证据支持、证据是否充分、证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等,并做针对性的质证和辩论准备。
七、申请停止执行:起诉受理后,税务局仍有权继续执行原税务决定,例如在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到期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的继续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原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后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被诉税务行政行为暂停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后裁定停止执行或者驳回申请。如果驳回,原税务行政行为将继续有效和执行。
八、开庭通知:审理由法院行政庭分工负责。行政庭在确定开庭日以后应向原、被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告知开庭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申请回避权利。如果企业对合议庭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疑虑,有权依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要求合议庭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人民陪审员。
九、审理公开:开庭日,企业除代理人参加诉讼外,还可以派人参加旁听;必要情况下也可以通知媒体旁听。
一、一审程序:一审应当开庭审理。一审开庭审理程序一般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告判决”。多数案件不是当庭宣判,因而企业代理人开庭日实际参与的程序主要是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依原、被告顺序各自陈述相关事实与举证,再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二、授权委托书:在法庭调查前法官先核对当事人身份。代表企业诉讼的税务师和律师应当向法庭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收》的代理权限应写“一般代理”。格式如附件一。
三、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举证责任归被告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证据不足、不充分、不真实,税务机关承担败诉责任。企业有举证权利,可以提交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如果证据保管在税务机关内部,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企业不举证或举证无效,不免除或减轻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四、税务总局红头文件与规章的合法性:被诉税务行政行为的依据是税务总局规章(局长令)或者红头文件的(各种通知、规定等),如果所依据的条款没有上位法条款支持而扩大纳税人义务或限制纳税人权利,或者与上位法的规定直接抵触,应当在《起诉状》以及庭审辩论程序中予以指出,提出“不得作为审判依据”的主张。
五、庭下沟通:在立案之后、判决宣告之前,企业应当与立案庭、行政庭主审法官及时联系,跟进立案和审理工作进展,解释和补充法官需要的信息,帮助法官消化案情。应当像与主管税务局打交道一样,企业应当采取积极的姿态与法官进行必要的庭下沟通和公共关系维护,而不是起诉后就坐等。
一、撤诉:在被告面临较大败诉风险的情形下,税务局可能向原告人提出请求撤诉(即使税务机关只存在程序违法,由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不需在互联网公布法院文书,2014年法释[2013]26号生效后税务机关对庭外和解亦会有较大的意愿)。只有在税务局采取措施纠正执法错误、实际解决问题后,或者双方签订《和解书》后,才能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撤诉申请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均可以提交。撤诉后,企业将无权再次以相同理由起诉。
二、审理期限:自受案之日起,法院应在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如需延期,需报经高级法院批准。超过法定审期法院不作判决的,应查问理由。无正当理由的,原告可以向检察院请求审判监督,也可向同级人大投诉,建议予相关责任人以纪律处分。
五、上诉与二审: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如果发现税务局的行政行为没有提供必要的、关键性的原始证据支持,或者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或者确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只有税务总局的红头文件依据,但一审法院却未采纳原告理由的,应在签收《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由一审法院将有关案卷与《上诉状》一并转交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一般书面审理(不开庭)。二审审期为二个月。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仍不服的,只能向中级检察院申请抗诉再审。中级检察院审查裁定不予抗诉的,案件终结,一般不再向法院做无用的申诉。
六、自2014年1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法释[2013]26号)。如果税务诉讼案件判决文书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等本公司认为不宜公开的内容,需书面向合议庭提出进行技术性保密处理。
附件一、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名称: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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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公司诉×××税务局一案中,作为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单位:
二О一×年×月×日
- 该帖于 2014/1/2 11:24:00 被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