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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税务机关征收工会经费违法

kaufman.w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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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包括全国总工会)是工人自愿组织的、依法不经登记的社团法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申报企业所得税,亦不接受税务检查),公司工会(学名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经总工会核发《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并向质监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开设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否则视为未成立)与区(县)、市总工会虽有业务领导关系,但不是总、分支机构关系(而是法律地位平等的独立法人),上级工会不得征收、平调企业工会财产。企业工会已经办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代码登记的,企业工会向公司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财务部先收收据后拨款(不超过工资总额2%),会计最后计入成本费用。未注册成立工会组织的,不予拨付(各级总工会索要的“工会筹备金”属违法收费)。

福建省总工会在闽工[2007]7号文件中委托地税局代征“40%工会经费”或“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给上级工会(区总工会)没有法律依据。各级总工会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征收或者委托他人征收企业财产,也不得无偿征收企业工会的财产;其应向企业工会收取的服务费用由双方平等协商而不宜由“全国总工会规定分成比例”。

深圳市总工会在深工[2008]1号文中委托地税局向已建立或者正筹建工会的企业“代收”上月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工会经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机关代社会团体征收他人财产涉嫌滥用职权)。

各省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票据代收工会经费皆属违法。各公司可依国税发[2005]160号向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举报,要求查处。

- 该帖于 2014/1/18 14:40:00 被修改过

狮傲康

积分:232  联商币:182
  |   只看他 2楼

恩,应该严格把关!

阿黑哥

积分:22  联商币:11
  |   只看他 3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而江苏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这种收费合不合法?未建立工会的企业是否应缴纳工会筹备金?若不缴纳有什么理由?

心中的暖风

积分:628  联商币:23
  |   只看他 4楼
额,还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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