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林(常亮老师助手)
应业内朋友要求,在此回复事件主要节点。
不涉及攻击任何业内同仁,不带任何主观判断,仅做事实陈述。
1、2013年我们应华南某咨询公司A邀请,为广州某企业C提供培训课程。
企业C对常亮老师的授课非常满意。
与该咨询公司A的合约有效期为1年,2013年签约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
2、在2013年与华南某咨询公司A合作的过程中,因该公司某骨干员工沟通压抑等个性问题及付款拖延期长而不主动沟通,合作不太愉快,双方缺乏信任。
3、2014年7月左右,原华南咨询公司A提出该广州企业C要再度邀请常亮老师,并且A在课酬上希望能得到优惠。我们告知其课酬没有优惠,该咨询机构A骨干员工当时暂未表达进一步推进的意向。
4、不可否认华南某咨询公司A的某骨干员工在与广州某企业C接洽的过程中,付出了不少的精力。
5、这个课程在确定的过程中,我们至少接到了5家咨询公司的邀约,对象都是同一家企业C。
面对这种有“抢单”倾向的课程,我们的一贯态度是支持最先服务的咨询公司。
但因华南某咨询公司A的骨干员工身体有恙,情绪上也不太稳定,几次有限的对接中,我们一直觉得沟通不太愉快。
6、此时,企业方C人力资源负责人主动给杨林打来电话,表示与另一家非原华南某咨询公司的培训机构B合作的意向。
7、鉴于之前与华南某咨询机构A骨干员工沟通不愉快,再加上合约已满1年,而且企业方人力资源负责人主动表态将要合作的机构B,杨林便同意与另一家咨询机构B合作。
8、在这个过程中,缺少及时有效的沟通,或许是因为之前双方沟通不太愉快,我们没有及时将这个信息通报给原华南某咨询机构A,这是我们需要反省的。
9、需要说明的是,另一家咨询机构B在整个协调的过程中,表达了他们的正确立场,他们无意卷入任何纷争,也无意抢谁的单,整个过程中均呈现了上佳的风度。
10、最终,还是另一家咨询机构B与企业C签订了协议,与我们签订了协议,并收取了客户的预付款。
11、在得知这个结果后,原华南某咨询机构A的某骨干员工情绪波动很大(当然我们也理解,尤其是在其身体不太好的情况下)。
12、此时,常亮老师主动提出本次为企业上课,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此化解不必要的纷争。因企业行程已定,我们要做的就是不耽误客户的事情。
13、杨林遂与B咨询公司接洽,在合约已签,预定金已付的情况下,建议他们也不收取客户C的费用,已收取的费用退回。没想到的是,B咨询公司非常大度的答应了。
14、正在此时,A公司的骨干员工,在行业内某群里私自发表了不属实的恶意言论,攻击常亮老师和助理。
15、杨林与A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联系,该主要负责人非常负责任的承认自己的员工行为有误,并积极主动的进行问题解决。在与常亮老师的沟通中反复表达见面诚意并对常老师的行为进行赞扬。
在多次协调后,该主要负责人发布了“澄清申明”。
16、最终,B公司在已拿到合约的前提下,在已收取了客户订金的前提下,主动退出,该课程继续交由A公司承接。
A公司继续延续他们与该企业C的课程合作,并被告知照常收款。
17、A公司负责人满怀善意的知会杨林这个消息,杨林代表常老师表达对他们的祝贺,并明确表态:我们言而有信,此次课程常老师照常分文不收。并拒绝一切变相礼物,因为这有违老师个人诚信和价值观。
A公司负责人得知后,迅即发来几个词,“尊重,学习,感恩”。
18、到此告一段落,原事件就此化解,我们各自将精力用在对的事情上。
祝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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