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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采购验收标准(一)



一、 家用电器、燃气器具验收标准:

1. 引用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适用范围》《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基本要求

1) 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

2) 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 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 使用两种以下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 产品(包括名牌)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上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3.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范围:黑白和采购电视相、单声道收录机、调频立体声(组合音响)收录机、微型计算机(包括台式微机、专用微机、电脑学习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单显、彩显)、打印机、电话机、手机、电熨斗、电热毯、单相空调、家用煤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4. 进口电器具体要求:

1) 必须索取得法规文件: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部分电器);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 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标识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及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形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注意事项;制造厂名、厂址。

b. 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介绍;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或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制造厂名和厂址。
3) 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

5.国产电器具体要求:

1) 必需电器具体要求:电器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分电器);厂家生产许可证(部分电器);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2) 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标识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及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形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注意事项;制造厂名、厂址。
b. 产品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介绍;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或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说明;维护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制造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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