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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送货管理规定

规定内容
1 供应商送货违约处罚标准和规定:
1.1 在供应商出现延迟交货、供应商送货不足、供应商不送货导致订单作废等情况时为违约,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2 供应商延迟交货为A类违约,处罚标准为本订货单订货金额的3%;对A类违约行为,电脑系统将自动生成对供应商的处罚单。
1.3 供应商送货不足为B类违约。在供应商当月的累计送货额达到当月累计订货额的95%(含)以上时不处罚;送货额在95%--90%(含)之间的,按未送货金额15%的比例进行除罚;送货额在90%--85%(含)之间时,按全部未送货金额20%的标准进行除罚;送货额在85%--80%(含)之间时,按全部未送货金额30%的标准进行除罚;累计送货金额低于80%时,按全部未送货金额50%的标准进行除罚。
例:⑴ 一月份A供应商累计订货额10万元,实际送货额9.5万元,送货率95%,不予处罚。
⑵ 二月份A供应商累计订货额10万元,实际送货额9.3万元,送货率93%,未送货金额7千元,处罚比例为未送货金额的15%,罚款额=0.7万元×15%=1050元。
⑶ 三月份A供应商累计订货额10万元,实际送货额8.8万元,送货率88%,未送货金额1.2万元,处罚比例为未送货金额的20%,罚款额=1.2万元×20%=2400元。依此类推。
1.4 判定供应商送货不足的标准首先是送货数量未达到订货要求,供应商按订单足数送货而实际进价低于订单进价造成送货金额差异的除外。
1.5 供应商按订单所列单品送货,同时出现A、B类违约时,分别按相应标准处罚。

2操作流程:
2.1 店铺和配送中心对供应商送货违约的处理程序:
店铺和配送中心必须按公司要求的标准合理订货。店铺收货部和配送中心在供应商送货后必须在当天将验收单录入系统并打印出来。因店铺或配送中心的工作失误,造成错罚供应商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将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2.2 营运总部处理程序:
2.2.1营运总部每周二在收到信息中心提报的上一周“供应商送货违约清单”后,按供应商进行汇总、统计,开具《供应商送货违约处罚单》(一式三联,分别为留底、采购、财务),在周四下午三点前先传递给采购部。
2.2.2 营运总部在三个工作日后将无反馈意见的处罚单(财务联)交财务部;有异议的处罚单,在采购和营运协商后,报公司执委会决定是否处罚。
2.3 采购部处理程序:
2.3.1 采购部在收到营运部转送的《供应商送货违约处罚通知单》后,如对处罚单有异议,则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到营运部;不提反馈意见的,原则上视为无异议(无异议的不反馈)。
2.3.2 采购部对千元以上的处罚单要在二日内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出现下列违约情况时,采购部要在次月初对其警告,要求加以改善;第二月仍无改善的,第三个月起要对该供应商进行无条件清户处理。
Ⅰ. 公司月累计有10%以上的订单为作废订单或单店有10%的订单为作废订单的,
Ⅱ. 公司月累计送货金额低于80%或单店送货额低于80%
2.4 财务部处理程序:
2.4.1 财务部在收到营运部传来的《供应商送货违约处罚通知单》后,对单据进行处理,对账时通知供应商,实施对相关供应商的处罚。
2.4.2 对供应商的罚款从供应商应结账款中扣除或另行收取,并记入公司营业外收入。

名词解释
1 订货日:指供应商能够在每周内接受华普超市订货单的相对应时间。
2 交货期限:指合同约定的在华普超市制作并发出订货单的次日起至货物应该被运抵指定地点的时间范围。
3 订单有效期限:在交货期限以外延迟交货,但仍可按原订货单收货的时间范围。通常为N+3天。(N=交货期限)
4 作废订单:超出订单有效期限仍未送货的为作废订单。
5 送货不足:供应商送货时未按订货单所订单品的要求送货,数量和金额不足的。分为三类。
Ⅰ类 供应商未按订单所列的单品送货,有的单品形成零验收入库。
Ⅱ类 供应商实际送货的数量小于该单品的订货数量,造成送货金额不足。
Ⅲ类 供应商在按照同一张订单送货时,既有未送到的单品,也有送货数量不足的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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