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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百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选择性披露信息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一名副董事长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培训。

  第十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对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企业文化部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全体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四)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及其变化、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二)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六)定期报告:办理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七)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并准备会议材料;

  (八)媒体合作:与企业文化部等相关部门相配合,维护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巨潮资讯网”和“全景网”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程序: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整理,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副董事长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三)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高层领导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由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第十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及其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或主管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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