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之严肃性,保障营运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之奖惩事件均依本办法执行。
3.名词解释:
4 权责:
4.1奖惩案件之提报由当事人所在部门主管或人事负责。
4.2奖惩案件之审核、呈签、公告及薪资处理由人事负责。
5.作业内容:
5.1 奖惩类别的划分:
5.1.1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其换算方式为嘉奖三次等于记小功一次,记小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5.1.2 惩处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小过、大过、开除四种;其换算方式为警告三次等于记小过一次,记小过二次等于记大过一次。
5.2 员工奖惩的一般原则:
5.2.1 奖惩的核定应以事实为依据慎重办理。为培养和激励员工的优良品德及敬业精神,奖励应多于惩处。评定奖惩事件要衡量情节轻重,依下列规范办理:
A 奖励事件:
a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者提高奖励;属于一般职业道德规范内者降低奖励。
b 不属于本职责而主动积极完成者提高奖励;属于本职责范围内或在主管监督下完成者降低奖励。
c 超出一般能力者提高奖励。
d 视其他因素或条件可酌情提高或降低奖励。
B 惩处事件:
a 属于本职责范围内而出现过失者加重惩处;非本职责范围内而支援协助或配合其他单位工作而出现过失者减轻惩处。
b 属于明知故犯者加重;属于无意过失者减轻惩处。
c 属于屡教不改者加重;属于初犯者减轻惩处。
d 视当事人悔改表现及其他因素,可酌情加重或减轻惩处。
5.2.2 各种奖励事件中如有单位主管领导得力之因素,此主管一并给奖励;如此主管在同一事件中还有其他奖励时,以其所受最高奖励为其在此奖励事件中的最终奖励。
5.2.3 各种惩处事件中如果有直属主管平时督导不周的原因,或此事件是由其它单位或人员举发报告者,其直属主管应受连带处分。
5.2.4 各级主管对所属人员的各种惩处案件,如有涉及知情不报或蓄意护短者,除受连带处分外,并就其包庇行为部分另案处理。如果事件发生原因不能归究于他或其督导时间未满两个月或事前已经尽到防范责任,且事后能主动追究查办者,可减轻或免除其连带处分。
5.2.5 依照本条例应该奖惩的事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得再报告。但是属于惩处事件由于隐匿而超过时限时,不属于此范围。
5.2.6 员工奖惩处依本条例规定办理外,其奖惩记录列入员工考核、晋升等方面参考。
5.3 奖励:
5.3.1 员工具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A 维护公司荣誉,有具体事实者;
B 整理编撰重要资料、报告、内容完善优异者;
C 改善员工福利、安全卫生或其他有益事项者;
D 策划、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或大型活动得力者;
E 品行端正、工作勤奋、适时圆满完成主管交办之工作任务者;
F 参加集团公司举办的比赛获得第一名或参加其它影响较大的活动、比赛获得前三名者;
G 对增进集体精神,提高员工士气及工作效率有显著成绩者;
H 拾金不昧者;
I 其他应当给予嘉奖之事迹者。
5.3.2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小功:
A 对营运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后确有成效者;
B 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C 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D 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理得当者;
E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 及
财物安全者;
F 策划、承办、执行或督导重要事务成绩卓著者;
G 代表公司参加直辖市(省级)重要活动或比赛,获得前三名者;
H 对增进集体精神,提高员工士气及工作效率有重大贡献者;
I 其他应当给予记小功之事迹者。
5.3.3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A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之损失者;
B 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C 举报重大盗窃案(千元以上)或破坏阴谋,因而被破获或预先制止者;
D 工作或技术上创新,取得经济效益万元以上者;
E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F 代表集团或公司参加全国性重要活动或比赛获得第一名者;
G 其他应当给予记大功之事迹者;
5.4 惩处:
5.4.1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是初犯者,予以口头警告:
A. 初次不听从主管合理指挥者;
B. 浪费公物情节尚轻者;
C. 在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或着装不完整者;
D. 员工制服未及时清洗或破损未修补者;
E. 食品加工销售人员未按要求戴口罩或着装者;
F. 未按规定佩带识别证者;
G. 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会客或长谈、聊天者;
H. 未能保持更衣室内整洁者;
I.遗失识别证未报备而被冒用者;
J. 所负责的货架上有油污或污迹未及时清理者;
K. 客服人员对手推车和购物篮未及时整理者;
L. 理货员未及时整理顾客滞留物品者;
M. 破坏环境卫生者;
N. 擅自拨打手机或用手机聊天者;
O. 言行有失检点,情节尚轻者;
P. 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且是初犯者。
5.4.2.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书面警告处分:
A. 在非指定时段内吸烟且是初犯者;
B. 对交办事项执行不力者;
C. DM制作或采购人员未仔细校对相关数据导致印刷错误,情节尚轻且为初犯者;
D. 同仁之间互相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E. 对于集体精神、人员士气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尚轻者;
F. 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在食品操作时未进行相关清洁卫生或消毒者;
G. 随意透露自身薪资或探问他人薪资,引起事端,情节轻微者;
H. 未经允许在非规定时间内用餐;
I.在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打游戏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上网活动;
J. 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K.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L. 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超过两次(不含)以上未刷(打)卡且不按规定请假者;
M.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尚轻者。
5.4.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小过处分:
A. 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工作岗位尚未导致变故或造成公司损失者;
B. 对主管的指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被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C. 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而妨害他人工作者;
D. 对待顾客言语粗鲁、态度恶劣引起客诉者或未妥善处理客诉导致
矛盾激化者;
E. 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F. 因过失导致顾客或同仁受伤,情节尚轻者;
G. 未经许可,携带不必要物品进入工作现场者;
H. 订货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商品短缺者;
I. 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造伪证制造事端者;
J. 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未按要求进行安检或对安检人员有侮辱威胁行为者;
K. 未按规定路线或出入口进出工作场所,或未经允许而擅自进出卖场仓库或重要区域者;
L. 导致营运工作事故或产品品质事故的责任者;
M. 收货人员未按规定清点商品造成残次商品进场或数量、份量有缺失
情节尚轻者;
N. 货架上出现超过保质期、变质、破损、瘪听的商品,未即时撤换造
成客诉者或未按规定摆放(悬挂)价格牌或擅自挪动、变更价格牌者;
O. 浪费公司资产者,情节较严重者;
P. 涂改考勤卡或请别人代刷(打)卡及代别人刷(打)卡者;
Q. 对同仁侮辱、威胁或对主管有不尊重、不礼貌之言行,情节尚轻且
有悔意者;
R. 同仁之间互相谩骂吵架情节严重者;
S. 因工作疏失,引起顾客投诉者;
T. 对下属人员督导不周发生事端,或对其违规事件循情失职者;
U. 检查和监督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情节尚轻者;
V. 执行重要工作不力者;
W. 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X. 未经主管同意,擅自换班、调班者;
Y. 季度内再次违犯警告处分所列同一条款者;
Z. 其他适于记小过之行为。
5.4.4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A. 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职守,造成损失者;
B. DM制作或采购人员在价格或规格上标记错误,引起较大客诉事件或影响业绩者;
C. 在禁烟区内吸烟;
D. 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E. 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骗取荣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F. 发式、化妆未按规定,奇装异服,且拒不改正者;
G. 导致严重产品品质或客诉事件的责任者;
H. 职务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毁、私用或擅自送他人使用,尚未构成犯罪者;
I. 拒绝听从主管的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J. 当月内旷工一天(含)以上三天以下,三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以下者;
K.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挑拨事非者;
L. 在公司内部酗酒滋事者;
M. 泄漏公司商业机密或遗失公物,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N. 多拿、冒领、倒卖餐券者;
O. 未经公司许可,在工作电脑上擅自安装程序者;
P. 行为粗暴或行为不检,有辱集体荣誉情节重大者;
Q. 对于主管有不尊重之言行情节严重者;
R. 策划鼓动或串联进行各种不当集体行为者;
S.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者;
T. 对下属人员违反规定之行为或事件,循情失职情节重大者;
U. 执行特定交办事项有重大疏忽、产生不良影响者;
V. 拒不接受公司正常岗位调动,不办理移交或不去新岗位报到者;
W.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私改单据报销各项费用,经查证属实者;
X. 虚报申领差旅费者;
Y. 公司安排的出差、或企业的工作支援或受训任务拒不接受的;
Z. 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公司机动车辆者;
AA. 车辆驾驶未按公司要求将车辆停放于公司指定地点过夜(包括有特殊情况,事先未向公司报备并获同意者);
BB. 随意吐露自身薪资或探问他人薪资,引起事端情节重大者;
CC. 人事单位工作人员私自泄露员工薪资状况引起事端者;
DD. 季度内再次违犯记小过处分所列同一条款者;
EE. 其他适于记大过之行为。
5.4.5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经预告予以开除:
A. 工作时间内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变故,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B. 泄漏公司商业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C. 聚众闹事妨害工作秩序者;
D. 辱骂或殴打顾客者
E. 隐瞒、伪造个人经历或学历,骗取公司录用资格者;
F. 对同仁有暴力行为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G. 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H. 人事单位工作人员私自泄露员工薪资状况引起事端情节重大者;
I. 故意毁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及公司其他物品,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者;
J. 严重违反作业规程,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K. 无证照擅自驾驶操纵机动车辆肇事者;
L. 司机在驾驶途中有向车外吐痰、扔杂物行为的;
M.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含)以上者;
N. 张贴、散发具有煸动性文字或图片;
O. 造谣、挑拨破坏集团、公司上下级之间、同仁之间关系者;
P. 盗窃同仁、公司或顾客财物者;
Q. 未经授权进入公司资讯管理系统,擅自篡改、复制、打印公司文件或数据者;
R.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事故或事故隐患者;
S.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T. 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U. 拾到顾客遗失财物隐匿不上交着;
V. 在公司内部聚众赌博者;
W. 散播未经证实的消息或散播谣言、挑拨是非,情节重大者;
X. 未经公司允许在其他公司任兼职,且此公司与我公司有商业往来或有商业竞争关系者;
Y. 擅自揭换商品条形码者;
Z. 收银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AA. 利用职权受贿、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投机取巧、隐瞒、舞弊谋取非份利益者;
BB. 恶意诋毁公司及个人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CC. 年度内累计两次记大过,经权责主管核准者;
DD. 政府公安、司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EE.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情节重大者。
5.5 附则
5.5.1 员工奖惩经权责主管核准后以公告形式公布之。
5.5.2嘉奖与警告、小功与小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筹功过。在员工考核、晋升等方面同年度之同等功过可以互相抵消,在核发薪资时其奖惩仍须按本办法第5.5.1项规定办理之。
5.5.3 各部门报告奖惩事件时(含口头警告),须填写《员工奖惩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权责主管核准后,由人资部(人资室)发布公告(口头警告不发布公告,但须由本人签认并置于个人资料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