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盟草约书
立草约书人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
之间缔结下列条款:
第一條 :健康检查
乙方(实际负责经营者)需经过甲方指定项目健康检查合格者,甲方始得与乙方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條 :教育训练
爲确保乙方及其员工能熟习门店运作,甲方得安排教育训练课程。乙方(实际负责经营者)须2名通过店长训检核,且乙方之2名员工须通过职员训检核合格后,甲方始得与乙方签订正式合同。乙方或乙方员工未能通过训练检核,得补考一次;补考仍未通过检核须重训一次,重训后总考核仍未通过,则视为乙方或乙方员工训练检核不合格。
乙方训练期间,病假须出示医生证明,请假累积天数不得超过3天;事假须提出请假证明,且总累积天数不得超过2天。
第三條 :教育训练费
乙方基于前条于甲方签订本草约书之同时,应即支付甲方人民币 万元作为教育训练等费用。此项费用可于双方签正式合同时,乙方可抵扣加盟金。
第四條 :公司登记之申请
乙方于签订本草约书后,应办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登记之申请事宜,并应于签立正式合同当日前,提供政府核可发放之执照予甲方。
第五條 :履约担保金
乙方应于签正式合同之同时,提供经甲方认可之履约担保金人民币 万元整。
第六條 受任人资格确认
(1) 乙方(实际负责经营者)通过健康检查合格,并通过店长训检核及格,且依本草约第四条之约定向甲方提出办理营利事业登记之证明文件者,甲方对乙方即授与加盟店经营之资格,乙方并得与甲方签订加盟合同书。
(2) 甲方依前项约定授与乙方经营加盟店之资格者,乙方仍须依草约第二条之约定,于签正式合同日前完成店长训与员工之职员训教育训练。
第七條 :解约
甲方、乙方发生下列各事由之一时,得以书面通知他方解除本草约:
(1) 乙方依据本草约第一条之健康检查被判定为不及格时。
(2) 乙方未能依本草约第四条约定,提出政府核可之营业登记申请时。
(3) 乙方店长训练重训后,检核仍不合格。
(4) 乙方提供之履约担保金不符本草约第五条约定者。
(5) 因乙方之事由而解除本草约时。
(6) 乙方签定本草约后,逾一年未签订正式合同者。
(7) 乙方不接受经营合同的缔结,或参加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事业时。
(8) 乙方遭受第三人临时查封、扣押、结冻、临时处分、强制执行、拍卖等之提出或声明时。
(9) 甲方认定乙方因重大事由,不适合作为本草约及加盟合同之当事人时。
(10) 乙方于训练期间无正当理由未能受训超过1 天,或是病假请假累积天数超过3天;事假请假累积天数超过2天。
第八條 :结算
(1) 符合前条第1项解除本草约时,甲方须返还乙方本草约第三条缴交之教育训练费金额中之 万元。
(2) 符合前条第2项至第10项中之任何一项而解除本草约时,甲方不返还乙方依第三条缴交之教育训练费,以作为乙方违约之惩罚性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致甲方受有损害者,乙方并应赔偿。
第九條 :有效期间
因本草约之有效期间自签订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條 :管辖法院
因本草约所生之争议,合同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第十一條 :合约份数
乙方已审阅本草约内容,并确认无疑义后,签名、盖章于后。本草约书乙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签约人:
甲 方:
法定代理人:
公司地址:
联络电话:
乙 方:
法定代理人:
公司地址:
联络电话:
乙 方:
身分证字号:
出生年月日:
户籍地址:
联络电话:
乙 方:
身分证字号:
出生年月日:
户籍地址:
联络电话:
西 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