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代码的编制原则
商品号是依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单位,分别由申请厂商自由设定,其基本设定原则如下:
1、食品、杂货类
可依下列情形,分别设定不同之商品代号:
(1)商品名称不同时;
(2)售价不同时,如10元,20元等;
(3)容量或重量不同时,如100克、200克等;
(4)包装形式不同时,如罐装、瓶装、袋装等;
(5)零售单位不同时,如一个,2个、半打、1打等;
(6)原料或品质不同时;如同为咖啡但其产地不同;
(7)大小不同时,如大、中、小号等;
(8)同为成套商品,但组成的商品不同或售价不同时;
2、衣料、服装业
可以下列情形,分别设定商品代码:
(1)品牌不同的商品
(2)出厂厂名不同的商品
(3)售价不同的商品
(4)质料不同的商品,如100%纯棉,50%含棉;
(5)零售单位不同的商品,如1件装,1打装;
(6)尺码不同的商品,如XL(特大)、L(大)、M(中)、S(小)等;
(7)组合商品其价格或组合方式不同的商品
3、新号码与旧号码
若为新上市的商品,应使用新号码;而已编列号码的旧商品,若其包装或容量等改变时,也应重新设定新号码。其有关之设定原则整理如下:
4、促销商品的商品代码
制造商可发售商为了达到销售目标,常采用各种促销活动。促销旧商品,可沿用旧号码,促销新商品时,则用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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