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虚构原价打折及保留最终解释权
●有不参加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得称全场促销
●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设置障碍
本报讯记者胡勇飞报道:省内贸办、发改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6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应当明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促销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通知指出,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据悉,零售商违反规定,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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