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到底涨没涨
案例:
小王从乡下到上海打工,厂里原本每个月给她1450元,另外还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几天前,小王听说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提至1620元,想到这下每月收入可以增加170元,小王心里乐滋滋的。
可她还没高兴几天,老板宣布:基本工资是涨到1620元,但以后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200多元,都要从加班费中扣除。这样一来,工资不是没涨吗?小王有点想不通,政府明明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我们这些拿最低工资的职工怎么会还是原地不动呢?
她去找老板论理,老板说:“这有什么不明白的?我问你,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可以从工资里扣除?”“是的,这个俺懂。”“加班费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是啊。”“那么,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是否可以从加班费里扣除?”见小王不说话,老板又问:“你算算,你每个月实际拿到手的钱,是否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小王被说得一愣一愣,心里没个谱。老板的说法对吗?
解答:
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虽未明确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以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由于小王的基本工资刚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而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组成部分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小王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虽然小王当月还有800元加班费,但是在计算最低工资时,加班费也不能包含在内。所以鞋厂老板说小王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她的加班费中扣除,实际上这与从她的基本工资中扣除没有什么区别。小王的基本工资1620元,加班费800元,总共是2462元,在扣除了加班费800元和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0元左右后,实际拿到手的只有1420元左右,低于1620元,所以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举报和投诉,渠道是多方面的。最方便的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投诉;其次,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三,可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劳动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已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点评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周斌
上海市目前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问:
上海市目前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包括哪些人群?
解答:
关于2012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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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关于2012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上海市历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上下限一览表
年度 | 缴存基数 | 缴存比例 | 上限 | 下限 | |
个人 | 单位 | ||||
2012.7—2013.6
| 上年月平均工资 | 7% | 7% | 1820元 | 180元 |
6% | 6% | ||||
5% | 5% | ||||
1%—8% | 1%—8% | 无 | 无 | ||
2011.7—2012.6 | 上年月平均工资 | 7% | 7% | 1636元 | 156元 |
6% | 6% | ||||
5% | 5% | ||||
1%—8% | 1%—8% | 无 | 无 |
上海公积金最低基数 月缴存上限增至1820元
2012-10-19 18:57东方早报
[摘要]自
自7月1日起,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上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将由2011年度的1636元增加到1820元,上海公积金最低基数下限则由2011年度的156元增加到180元。
早报记者昨日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于近日下发《关于2012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了上述规定。
上海公积金最低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
《通知》明确,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201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海公积金最低基数月缴存额上限增加184元
根据《通知》,自7月1日起,上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也将同步上调。其中,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比上年度的1636元增加了18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118元,比上年度的2806元增加了312元。
同时,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比上年度的156元增加了2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据悉,上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上海公积金最低基数将推出多种缴存模式
《通知》还明确了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每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全市各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相关法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进一步方便单位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推出多种缴存模式。除原有支票托收缴存方式以外,各单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委托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缴存方式或委托扣款方式。本市还将增设单位缴存核定的网点,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今年5月的工资条中才见第一次缴公积金为164元
2012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118元。
2012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作者点评:设立下限180元是为了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按照这一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属于强制性规定。
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某单位负责人得知《管理办法》的相关宣传报道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是否不追究单位2012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行为产生疑惑,随后到市公积金管理部咨询情况。
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人员告知单位负责人, 1996年原《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9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2006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都对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和实体依据作出规定。比如,对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作出规定的有:《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等。
对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实体依据作出规定的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管理办法》只是在《条例》、《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行政执法范围、行政处罚标准,行政执法程序等进行细化规定。因此,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并非从
本市社保缴费多少 住房公积金是否必缴
请问2013年上海社保个人最低缴费是多少?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社保硬性缴纳的范围?有的公司不交是否违法?
【解答】
姚女士,您好。现在上海社保缴纳最低基数是2815元。个人缴纳比例为11%,其中8%为养老保险, 2%为医疗保险, 1%为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比例为7%。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按照这一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属于强制性规定。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夏晨律师 仅供参考
执法公告
上海竞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海江水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上海东兴科技有限公司改正信息
上海双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海浩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改正信息
上海扇港纺织装饰品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海辰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撤销上海展华电子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建行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诚信缴交企业”称号的通告
上海歆晶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送达公告 上海陆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责令限期缴存事先告知书(沪公积金责缴告字[2013]17号)
上海瀛安劳务有限公司被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撤销上海卓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届诚信缴交企业”的公告
劳动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
案情简介】
职工李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缴存公积金条款。李某离职后向单位提出补缴公积金的要求。某物流公司认为,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缴存公积金条款,且李某入职时明知公司不为职工缴交公积金的事实,在工作期间不提出,却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要求,有失诚信,公司不能接受。
【以案说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缴存时间和缴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物流公司负有为李某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住房公积金未作约定,但此事实不能免除某物流公司为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新华时评:别让住房公积金损害社会公平
媒体近日曝光了吉林烟草公司部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入账额,其中高管高达1.8万元,引起广泛关注。除了关心1.8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是否涉嫌违规,更多的人在追问:这种现象是否在导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企业在合理范围内为员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额度无可厚非,但屡屡出现的万元缴纳额度还是引起了人们的疑虑。从2006年山东网通为职工月缴6389元住房公积金到今年4月兰州石化的12万元年度住房公积金事件,再到如今吉林烟草公司万元公积金事件,高额公积金与高收入行业如影随形。
国家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买房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但部分高收入企业无视国家规定,以为职工发放高额补贴的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背离了初衷。
应当说,收入差距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政府正在想方设法缩小差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企业违规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抬高职工收入,必然进一步扩大社会收入差距,阻滞政府为缩小收入差距付出的努力。
遗憾的是,在几件影响广泛的住房公积金事件中,人们都没有看到事发地方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尽职表现,最多也只是事后“纠正”而已。如此履职,岂能管好广受关注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
注:想想自己进厂近10年,公积金银行账面上目前还是零元
公积金变身隐形福利问题不能不了了之
针对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向包括高管团队在内的职工上缴高额公积金一事,新华社记者经过多方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然而,由此事和之前类似事件引发的思考远未结束,公积金变身隐性福利问题必须彻查,绝对不能不了了之。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多年的实践圆了很多人的住房梦。然而,这些年,不时会有公积金变身隐性福利和套取公积金现象发生,公积金制度的一些漏洞不断暴露出来。
其中,作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住房公积金 “走调变形”,变成一种 “隐性高福利”已经愈演愈烈。
事实上,此类现象并非个案,一些垄断行业为逃避监管,将各类补贴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事例已经屡见不鲜。个人是住房公积金的最终受益人,垄断行业为职工超标多缴公积金,就是典型的变相增发福利。
作为福利,提高住房公积金既达到避税目的,又使员工享受廉价的公积金贷款。这样一来,恰恰违背了住房公积金保护中低收入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初衷,成了少数高收入单位为职工牟取福利的工具。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要么因为缴费少、贷款难,住房梦迟迟难圆。
一些单位之所以能够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上违规多缴,正是因为作为监管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疏于监管,态度暧昧,不能很好地执行有关规定,未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如果有法不依,有令不行,任凭这种现象发展下去,不仅会给国家带来损失,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
当前,国内一些垄断行业工资福利过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住房公积金成为垄断行业变相福利的现象已经刻不容缓。一方面有赖于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严格规定住房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缴纳上限。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应该严厉打击违反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的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一旦出现问题,应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绝对不允许垄断利益为自我谋取私利。
新华社记者 张建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3〕4号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上海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决定于4月至7月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在全市有效实施,通过执法检查,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教育,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检查对象
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所有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企业。
三、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情况,重点检查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主要包括:
1、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3、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行为;
4、单位或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5、单位是否为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检查时间
2013年4月至7月。
五、检查方式
此次执法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1、
(1)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送至所在区县建设银行支行;
(2)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寄至市公积金中心(地址:金陵东路569号17楼,邮编:200021)。
2、
六、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单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应前往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办理。单位不自行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没有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前往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办理。单位不自行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补缴手续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4、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且不自行纠正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相关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通知要求,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对发现问题的,要抓紧时间积极落实整改。
2、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接受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3、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至指定地点。
4、被检查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工资报表及其复印件以及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在线填写(请点击)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观点碰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强制性?
一一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文作者商榷
上网看到广大劳动者关于咨询维权劳动法律等方面的事宜,有很多劳动者想要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的时候,才知懂得劳动法律知识是那么重要。因此我作为一个劳动者开播了:《劳动者维权知识问答系列讲座开播》,收集材料时发现了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公条例)是不是属于强制性规定的两种相对权威解读观点,两种不同的解读观点发生了碰撞:
一种观点认为:《公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属于强制性规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附一)
另一种观点是:
分析:首先,《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公条例》的规定中可以清楚看到:国务院《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缴存时间和缴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属于强制性规定。各地方在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时,也不能同《公条例》相抵触,只能和上位法规相一致、相协调。《立法法》第7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虽然住房公积金不在我国的“五大保险”之列,但是同样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公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应被剥夺,单位不能因经营困难、效益不好作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作了规定,该条款并未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豁免其强制的缴交责任。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纠纷时,不能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只能向当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反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存和补缴公积金。
(附一):
1:本市社保缴费多少 住房公积金是否必缴
(
请问2013年上海社保个人最低缴费是多少?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社保硬性缴纳的范围?有的公司不交是否违法?
【解答】
姚女士,您好。现在上海社保缴纳最低基数是2815元。个人缴纳比例为11%,其中8%为养老保险, 2%为医疗保险, 1%为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比例为7%。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按照这一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属于强制性规定。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夏晨律师 仅供参考
2:劳动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
(
【案情简介】
职工李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缴存公积金条款。李某离职后向单位提出补缴公积金的要求。某物流公司认为,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缴存公积金条款,且李某入职时明知公司不为职工缴交公积金的事实,在工作期间不提出,却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要求,有失诚信,公司不能接受。
【以案说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缴存时间和缴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物流公司负有为李某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住房公积金未作约定,但此事实不能免除某物流公司为李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附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张叶 日期:
[导读]笔者认为本案中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对于此案件处理是正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可以去当地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日前,清河区某企业员工来到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称入职时单位曾与其口头约定,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近期,该员工准备购买商品房时,发现单位并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该员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欲申请劳动仲裁。经过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耐心调解,该员工最终撤回了仲裁申请。
【评析】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究竟属不属于劳动争议。
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也不应受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只有前述的“五大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各地政府机关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劳动者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由此看出,住房公积金不在我国的“五大保险”之列,并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需履行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其次,根据国务院2002年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征缴和管理住房公积金,是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仲裁院工作人员的对于此案件处理是正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该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可以去当地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清河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