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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调账程序和对违法检查行为的责任追究

 
kaufman.w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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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06-17 11:13 | 只看他
楼主

18.3调账程序和对违法检查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无论使用什么会计软件,无论账簿量大小,各城市公司一律按年打印账簿,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税务检查。不得为节省打印费用而不予打印书面账簿。

二、税务检查必须向被检查企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征管局不得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行使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授权),并出示检查官员《税务检查证》和《工作证》(城市公司应将其复印传总部审阅后存档)。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中介机构行使税务检查权力(查账权、询问权、查验权等),无权委托事务所代表税务机关进入企业查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否则构成“行政执法主体违法”)。税务官员不得口头以“纳税辅导”为名查阅本公司账簿

三、税务经理签收《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应当审阅通知内容:区分法律依据是《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本公司是被检查“当事人”)还是第五十七条(本公司是被检查“相关单位”),以判断本公司的义务范围。依据第五十四条的,本公司是被检查人,本公司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是被检查内容。依据第五十七条的,本公司是协查人,本公司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不是被检查内容。

依据五十七条的,稽查局应当告知本公司被检查“当事人”名称和需要核实的交易信息内容(不得以“有关涉税事项”等含糊字样代替),以便本公司协助核实。协查时本公司只提供与该当事人有关的交易事实资料,而不提供本公司对该项交易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凭证(更不能以此为由扩大检查本公司全部账簿凭证);检查期满稽查局不需向本公司出具《检查结论》。稽查局要求增列本公司为被检查人的,须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另行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

四、同一年度内,已经接到过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又第二次被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者同一纳税年度被两次税务检查构成重复检查的(上级税务机关对检查案件进行抽查的情况除外),税务师应当提出书面反对(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五、出具县(区)级以上税务局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通知书》(参见《征管法实施细则》八十六条。各级稽查局无论行政级别高低,均属税务局内设机构,稽查局局长均无权签发)的,应向其提供往年的书面打印账簿。税务机关调取书面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限于与税务检查有关的合同、证件等,不得以“属于有关资料”为由要求查看员工会议记录本、拷贝办公电脑全部信息等),应出具《清单》,注明调取日期。《调取账簿通知书》如果声称“经税务局局长批准”但并无局长签字或者加盖私章,纳税人有权要求出示局长签批件;或在行政复议阶段要求查阅“局长签批文书”,否则可指控其程序违法。

税务机关可以在企业现场查阅电子账簿和信息系统,但无权用磁盘复制全部电子账簿带走并长期留存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以国税发[2009]157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依据强行复制电子账套而拒绝调取纸质账簿,没有上位法依据;变相规避征管法“三个月”的调账时限约束,涉嫌违法)。

五、调取账簿的年度须与《检查通知书》期间一致。例如,不得以检查2008-2010三年纳税情况为由,要求调取2004-2010年账簿(除检查2008-2010时取得偷税证据线索,涉及以前年度账簿需要查阅的情况外)。

六、一般情况下,税务局无权调取企业当年的账簿凭证。“特殊情况”下,出具“设区的市级”税务局局长签发(自称“经市局长批准”而未出示签批件的,视为“未经批准”不予提供,并立即派人向市局长办公室投诉)的《调取账簿通知书》的,可以专门打印本年度的会计账簿供其调阅。但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退还。“特殊情况”限于以下几种情形(国税发[2003]47号):(1)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2)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3)纳税人可能毁灭、转移、藏匿账簿资料;(4)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当年账簿检查的情况。

七、纳税人不负有提供10年前的账簿凭证资料的义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调取账簿通知书》要求调取10年前账簿凭证的,答复“已依法销毁”。

八、在《调取账簿通知书》已经调走的账簿凭证中已经附有的(如成本结转表),不重复提供。已经向征收局报送过的资料(各种证书、合同、章程、申报表等),有权不重复向稽查局复印,要求稽查局自行向征收局调取或复印。非法定的资料(如销售明细表),可以不提供。

九、税务机关调取往年账簿的,从清单日期起应在三个月内退还。税务官员复制电子账簿并携带返回税务机关存储的,应在3个月以内以纳税人可验证的方式销毁。

十、《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授予检查人员的检查范围仅限于“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税务检查人员不得扩大检查范围至企业经理人的所有办公电脑资料(企图通过搜索企业经理电邮、会议纪要、商业备忘录、公司管理报告等各种内部文件档案找出《税务筹划方案》等“偷税、避税猛料”。检查人员声称“所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均属检查范围”,超越了征管法五十四条的授权,于法无据)。

税务稽查人员不得撬锁开柜、强搬电脑(无论是否有警察在场“见证”);不得搜查人身和住宅,否则报请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处罚或检察机关依《刑法》第245条提起刑事检控(立案标准参见高检发释字[1999]2)。 未经公安机关立案,警察未持有区(县)公安局签发的《检查证》(适用于行政案件),亦不得搜查办公场所和强搬电脑(寻找所谓的“违法证据”);未持有检察院签发的《搜查证》(适用于刑事案件),亦不得搜查。《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公安机关不得“提前介入税务检查,与稽查局联合办案”;否则报请公安局督察大队、检察院予以制止。

十一、稽查局通过派遣大队人马,兵分几路,包围售楼处员工及办公电脑、财务部员工及办公电脑,要求拷贝硬盘,破坏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工作停顿1日以上的,应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十二、各公司办公区域(尤其是财务室、售楼处等重点区域)要安装监控摄像设备。各税务师由公司配备录音电话、录音笔、录像机三件办公设备。未安装监控摄像设备而造成公司被“抄家”、员工被殴打不能取证而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视为大区责任。设备齐全但因税务师怯场而帮助税务官员“抄家”造成的损害,视为税务师责任。

zaodaocao- 该帖于 2013-6-17 11:18:00 被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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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吾行

 积分:3971  金币:1243
 发表于 2013-06-17 14:20 | 只看他
2楼

余承刚

 积分:7972  金币:2874
 发表于 2013-06-17 20:07 | 只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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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之笑看零售

 积分:29567  金币:2388
 发表于 2013-06-30 17:03 | 只看他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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