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出售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新余市大欢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审议该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的原则,转让价格以交易基准日目标公司的净资产额为依据,定价合理、价格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公司通过转让子公司股权,实现回笼资金,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现有重点区域,更好发展公司核心业务,提升效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交易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出售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刘鲁鱼
卜功桃
马敬仁
201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