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论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具体内容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的原则、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机制,有助于投资者对投资回报形成稳定的预期,引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投资理念。我们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我们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提名卜功桃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卜功桃先生为注册会计师,提名卜功桃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卜功桃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本次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卜功桃先生作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批准公司子公司成都市人人乐商品配销有限公司建设配送中心(常温仓)二期、生鲜库项目工程预算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成都配送中心(常温仓)二期、生鲜库项目工程将使用(常温仓)一期工程的剩余土地,将建设(常温仓)二期、生鲜库项目工程 50204 平方米,室外道路工程 45052.7 平方米,计划使用自有资金 11241.42 万元。 我们认为: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将使成都配送中心功能更完善,货物配送能力大幅提升;有利于供应链整合,加大配送辐射半径,提高公司在西南地区的综合竞争实力。本次投资在考虑到设备的使用效率的基础上,对预算金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投资金额合理。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投资计划。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刘鲁鱼 马敬仁 卢剑波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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