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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超市买了七箱茅台

 
fg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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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09-12 07:01 | 只看他
楼主

2011年年底,赵女士分两次到某超市,买了九箱108瓶某型号的茅台酒。经朋友提醒,部分酒水可能是假酒,赵女士投诉到工商部门。


工商部门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七箱酒水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七箱茅台酒中只有6瓶是真酒,其它价值12万余元的78瓶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


拿到鉴定结果的赵女士起诉到江北法院,要求某超市退一赔一。


某超市则认为,这些酒并不是由超市卖给赵女士的,而是超市团购主管等人,通过个人进货渠道向赵女士出售的,并且团购主管等人收受了货款,完全是为了私利,不能代表超市,超市已就此事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团购主管崔某,在赵女士购买酒水后,出具购物小票,并且签订了协议书,能够认定崔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近日,江北法院一审判决,某超市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超市应加大内部管理力度,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一旦出现纠纷,超市不能以内部规定来免除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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