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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bigfoot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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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作者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 来源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 发布时间 /2015-12-22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历城工商消处字〔2015〕19号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单位 名称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
注册号 370100100041990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隋福强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女鞋;二、没收货号为22171的女鞋2双、货号为25430的女鞋1双;三、没收违法所得4809.26元;四、罚款64980元,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12-16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历城工商消处字〔2015〕19号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历城工商消处字〔2015〕19号
当事人: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洪楼分公司;
注册号:370100100041990;
负责人:隋福强;
企业(机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在本店内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零售;III类医疗器械:6822-1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塑型角膜接触镜除外)(以上按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期限经营);批发、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家具,电子设备,蔬菜,鲜活肉、蛋的批发、零售,办公用品,皮革制品,珠宝、首饰,避孕套;服装、鞋、家具、家电的维修;场地租赁;停车场服务。(须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成立日期:2008-08-14。
案发及立案情况:2015年8月12日、8月18日,我局先后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服装、皮鞋等商品质量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8月18日,经报局长批准后立案。
经查实,我局委托国家针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5种商品进行了质量鉴定。经检验,3种商品综合判定合格,2种商品综合判定不合格。
货号为K15109的休闲裤、货号为XKS01的西裤和货号为XKS02的西裤所检项目质量特性、产品标识合格,综合判定合格。
国家针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第CKTCZC15000277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货号为25430的女鞋感官质量不符合商品标称的执行标准;第CKTCZC15000278号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货号为22171的女鞋感官质量、帮底剥离强度不符合商品标称的执行标准。
货号为22171的女鞋入库19双,以2580元/双的价格销售17双,备样2双,销售额为43860元,货值为49020元;货号为25430的女鞋入库7双,以2280元/双的价格销售6双,备样1双,销售额为13680元,货值为15960元。
根据当事人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女鞋的毛利率为销售金额乘以品牌相应扣率,该品牌扣率为10%。当事人销售两种不合格女鞋的销售额为57540元,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女鞋的毛利润为5754元,当事人共计缴纳税款944.74元,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女鞋获利4809.2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2种不合格女鞋的总货值为64980元,违法所得为4809.26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及不合格女鞋供货商授权的情况;
3.现场笔录3份,该证据分别证明抽样取证现场、检查标识不合格商品整改情况现场以及检验报告送达的现场情况;
4. 委托鉴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该证据证明委托鉴定的情况;
5. 抽样取证工作单5份,该证据证明抽样取证的有关情况;
6.询问通知书1份,该证据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的事实;
7.不合格女鞋的中国代理销售商提供的产品标准说明1份,该证据证明了不合格女鞋的执行标准情况;
8. 当事人的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了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
9.《检验报告》5份,该证据证明被抽样取证商品的检验结果;
10.《送达回证》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测报告并知悉在15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11. 不合格女鞋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进货凭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来源;
12、当事人的供货商提供的关于不合格女鞋的报关单及关税缴款书各1份,该证据证明了不合格女鞋的进口报关情况;
13. 当事人与不合格女鞋供货商签订的专柜代销合同补充协议2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女鞋的利润计算情况;
14.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的情况;
15. 不合格女鞋的价格标签及8月27日电脑库存照片打印件共4页,该证据证明了8月27日不合格女鞋的销售和库存情况;
16.9月30日不合格女鞋品牌库存打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了截至9月30日不合格女鞋已销售完毕,无库存;
17.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女鞋的检验报告2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18.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女鞋的利润所得说明和利润统计表各1份,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女鞋的货值和违法所得情况;
19、当事人电子缴税付款凭证14页,该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缴税情况;
20.询问、调查笔录共3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有关事实;
21.检测机构检测资质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承检机构的检测资质及抽样人员的身份和资质。
22.关于涉案证据的说明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提交所有涉案证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历城工商消听告字[2015]19号),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但于12月3日向我局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1、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女鞋系进货时已向供货商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缴款书》及该商品的《检验报告》,其中,《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显示为“合格”,证明当事人已对上述产品基本履行了有关书式资质的进货查验义务。
2、我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就要求供货商进行整改,并于2015年11月11日起停止与供货商的合作,不再销售该品牌女鞋,应视为积极改正行为。
综上,当事人恳请我局在对销售上述商品涉及的违法行为处置时能综合考虑其提出的上述几点意见,对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
当事人就本案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合理、妥当,理由充分,有关事实符合实际情形,本着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进行了认真复核,依法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女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本局认为应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女鞋;
二、没收货号为22171的女鞋2双、货号为25430的女鞋1双;
三、没收违法所得4809.26元;
四、罚款6498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及不按期履行的后果: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
2015年12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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