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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电影院不让自带食品饮料:万达卖爆米花年赚4亿

山宗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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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老炮儿》中,六爷口头长提“规矩”。电影院“禁止自带饮料食品”的规矩引发的争议已经不是新鲜话题,近年来多有类似新闻,但却始终没有定论。今天,一观众拿着自带的饮料进入影厅,被工作人员以“公司有规定”“内部规定”“饮料洒在座椅上干了之后容易引发火灾”为由“请”出去,几经争论后,最终退票离开。

电影院关于饮料食品的那点规矩,你如何看呢。

中新网曾有报道称“中消协的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影院禁止外带食品,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潇湘晨报刊文提及“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企业无权剥夺消费者对零食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接受自己提供的食品”。

天河区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影院没有在强制要求顾客在观影的同时必须在小卖部消费,则不属于强制消费。消费者有选择消费的权力,如果觉得影院内的小卖部价格高,可以不在那里消费。”

天津网早前相关新闻更是提到“天津市河东区发改委投诉科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目前国家对酒店、酒吧、电影院等餐饮娱乐场所商品价格并无控制。根据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消费者可以选择不购买或者更换场所购买,此类场所明码标价,不属于欺诈行为。影院等娱乐场所售饮料、食品的价格,完全是根据市场自行定价,物价部门没有这方面的监管”。

甚至,早在2005年,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自带饮料一案中,有法官之间都出现分歧,支持原告的法官认为影院销售的食品牟取高利,认为影城没有理由主张观众自带的饮料是不安全的,认为影院可以禁止带影响观看的壳类、有异味食品,但不能扩大至禁止所有外带食品饮料。影院销售的食品价格大大超过市场正常情况,只能认为其目的在于牟取高利。也有法官认为禁止外购饮品入场已提前告知。

山宗合龙不赞成“禁止自带饮料食品”,呼吁消费者合理选择饮料食品以控制对观影的负面影响,呼吁影院方面合理定价、提升管理与服务,呼吁相关部门出台权威的解释与指导。

电影院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饮料”的理由:“我说了算”版

你问电影院为何要禁止自带食品饮料,其答复是“这是规定,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们只负责执行”。这就是“我说了算,你必须执行”。实际上,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可以理解为事实上形成了一个消费合同,是格式合同,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按照合同法,“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那么电影院不允许携带非影院内购买的饮料进场,这一规定免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应该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论文《论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中提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不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还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消费者可以选择消费餐饮影院提供的零食,也可不选择消费影院提供的酒水,也可选择自带零食,何况影院的爆米花可乐等食品往往比正常价格高出两倍不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影院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饮料”的理由:“冠冕堂皇”版

电影院不允许自带饮料食品,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有几分道理,也有几分搞笑。现在的影厅基本都是半密封结构,通风效果不好,加之作为公共场所,大气味的食品会影响观影氛围。另外,一些食物饮料掉落到座椅上不易清洗,只能整张换掉,加大了影院成本。还有饮料中的胶质物质如果洒在桌椅上,干了之后遇或容易引发火灾,这个理由更是摸不到头脑,找不到逻辑。

一、这明显给自己的通风不好找了理由;二、敢问座椅真的及时清理或更换了吗;三、要是火灾了,要么说明第二点,要么就是硬件及消防部过关,要么就是呵呵。总之,需要加强的是自身的硬件设备设施、管理与服务,而不是禁止自带食品饮料。当然良好的观影氛围,应该是所有观影者的愿望,这需要公序良俗与舆论的的约束或引导。

还有,那为何电影院自己也出售的饮料和食品呢?

电影院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饮料”的理由:“利益作怪”版

消费者为何会自带饮料食品,一可能是因为不知道不清楚电影院禁止自带的规定;二是超市便利店的售价普遍更低,三是影前已经购买但还未吃完的,四是影院的食品饮料品种有限。这其中,价格因素应该是首要的,当然也是影院最看重的。

《每日经济新闻》曾有报道,2014年万达院线包括爆米花在内的商品销售收入约6.31亿元,毛利率高达68.85%;票房收入虽然高达41.05亿元,但毛利率仅为19.58%。万达院线在2013年仅爆米花品项收入就高达3.9亿元。也许,这样,你就知道了,为什么不能自带食品饮料了。广州一家影城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桶爆米花成本为2.5元至3元”,但售假达到10-30不等。爆米花、可乐、纯净水,都比超市便利店高出几倍价格,堪称暴利。

有人会说电影院也没强制“买电影票搭售爆米花”啊。在2012年11月接受《信息时报》采访时天河区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影院没有在强制要求顾客在观影的同时必须在小卖部消费,则不属于强制消费。消费者有选择消费的权力,如果觉得影院内的小卖部价格高,可以不在那里消费。”天啦个撸,意思是说,要么在影院买个贵的,要么就不吃了,这是什么鬼逻辑。

电影院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饮料”的理由:“国际惯例”版

禁止自带食品饮料,属于国际惯例,这个理由值得商榷。任何在中国生效的“国际惯例”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该做法确实为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普遍采用,而非某一两个国家的某一行业采用的个别习惯,更非某行业中的个别企业的习惯;(2)该做法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尤其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国的消费习惯与文化传统;(3)该做法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4)该做法要遵守商业伦理的要求。国际惯例不能直接就成为中国惯例。

就这么一件事,中消协、律师、发改委、工商局、法官、电影院,各执一词。

部分表述引述自:

1、知乎话题《电影院不允许携带非影院内购买的饮料进场,有何法律法规作依据?》

2、论文《论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

3、相关新闻报道

- 该帖于 2015/12/31 10:16:00 被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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