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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再谈支付方式

马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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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关于上海浦东金桥国际商业广场的一家‘盒马鲜生’支付宝会员店的出现可谓是掀起一场小小的波澜。一场关于支付方式的波澜;关于商业模式的波澜;关于评论观察和商业探讨的波澜。

联商网有顾建老师发表的“警惕!支付宝欲挑战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探讨;也有周勇老师的“支付宝会员店盒马鲜生的三大颠覆”分析;更有靖安老师的“从盒马鲜生看支付宝的金融帝国的野心”观察。一时间‘盒马鲜生’似乎成为了时下最热的话题。

探讨和思考之余,我也一直在思考和了解关于这家‘盒马鲜生’店的这种新生效应究竟会对我们的生活、对于目前的互联网+时代的商业模式有什么影响?这种捆绑支付宝的支付方式真的合适吗?是否存在违法的嫌疑?是否会对行业创新产生关联式的影响?

从商业模式上来看,全新的购物体验、快捷配送服务和优质的生鲜货品,都是这家”盒马鲜生“有别于传统超市鲜的区别,毫无疑问这是在互联网+大趋势推动下,对于传统超市模式的突破和挑战,是具有积极、示范作用的!

可是从对于大众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普通大众的生活消费以及最终影响上,恐怕除了一部分人的可以获得便利外,还有另外一部分人会受到这家‘盒马鲜生’店那所谓的支付宝会员店的影响和制约的。

因为支付宝虽然已经很普及了,可是依然有一些消费者是没有安装或者使用的,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在这方面更是非常的不方便。

即使是一些80后、90后在购物时,恐怕也并非都是要用支付宝进行支付的,在这个互联时代,选择什么样的支付依然是消费者自由的权利,而作为商家来说,是不能够进行硬性限制和制约的,因为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消法第十条规定,这家盒马鲜生店,拒绝使用现金人民币或者银联卡支付在本质上就是存在违反消法第十条中,公平交易的约定的嫌疑,作为消费者,我们是不是有权根据消法拒绝经营者的这种强制行为呢?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根据消法的第十四条的约定,消费者在使用和接受商品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那么当一个消费者在这家‘盒马鲜生’店中购买了东西,被强制性规定,必须要使用或者下载支付宝APP进行支付的时候,对于商家来说,是不是涉嫌了侵犯了没有支付宝的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了呢?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可是这却并不影响我根据相关的法律约定进行分析和解读。而以上的几点嫌疑中,究竟这家‘盒马鲜生’店存不存在违法责任,我想相关的法律人士和国家部门自然会有确切的认证,我只想提醒这家‘盒马鲜生’店,应该注意这些细节,因为这有可能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

其实消法的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中也有关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行为的约束和限定,一旦越界,或许就有了违法的嫌疑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六条中的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和第二十六条中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都是对于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强制性对消费者进行交易的约定和限制,我们对比一下,这家‘盒马鲜生’店,拒绝消费者使用现金和银联卡进行支付,一方面强制规定使用支付宝进行支付,算不算有了违法嫌疑呢?

联商网中,周勇教授,发表的:支付宝会员店‘盒马鲜生’颠覆了什么“一文中,有一句引用了超市负责人的一段话:“盒马鲜生”负责人在开业后第二天表示:经过支付宝“双12”两年来的地推后,消费者已经适应和基本接受支付宝支付方式了。我觉得,虽然不能用现金支付的做法有点欠妥,与现行法规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如果能撼动传统支付、结算方式、收费方式的垄断地位,则具有里程碑意义。实践需要探索,法律需要修订,零售需要创新。

我们通过这段‘盒马鲜生’负责人的话,我们可以看出来,其实他也是觉得这样会有些问题,但是还本着以创新的名头坚持执行了!

在这里,我真的要说,河马虽然鳄鱼都怕,可也不是可以违法的资本呀,因为这个硬性的支付规定,不但涉嫌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法中的一些条款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的第三、四、五条: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对照‘盒马鲜生‘店拒绝接受现金人民币和银联卡支付是不是存在了违法以上三条约定呢?

反垄断法第二章 垄断协议中也有关于禁止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约定的。

垄断协议中的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中的第五条:

(五)联合抵制交易;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盒马鲜生‘负责人说:“我觉得,虽然不能用现金支付的做法有点欠妥,与现行法规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如果能撼动传统支付、结算方式、收费方式的垄断地位,则具有里程碑意义。实践需要探索,法律需要修订,零售需要创新。“

什么叫做撼动传统支付、结算方式、收费方式的垄断地位呢?难道经营者在支付方式上捆绑支付宝的支付方式就不算是垄断式的支付方式吗?

我们不反对支付的创新,在互联时代的今天,我们都是支付创新的收益者,我们更关注和支持支付的创新,可是这种创新一定是要建立在自身服务优化基础上对于消费者主动性的吸引,而不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的约定和规定!

因为如果说支付宝是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支付的一种创新的话,那么微信支付和银联卡在线支付难道就不是一种支付创新吗?

这家‘盒马鲜生‘店,这种强制性要求消费者必须要用支付宝进行消费的做法算不算事实上已经和支付宝达成了垄断协议,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呢?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不知道这家‘盒马鲜生‘店的这种行为究竟有没有涉嫌违法!我只是作为一名关注者和消费者,提出我自己的看法和质疑,希望能够引起这家‘盒马鲜生’店负责人的注意!希望能够引起支付宝和阿里的注意,因为这种强制性的行为有可能会涉嫌违法哦!

现在国家领导人已经提出了供给侧改革了,而供给侧改革就是要打旧的约束经济发展的体制,建立新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体制,而这个过程中,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高效、透明、共赢、分享的交换服务平台、体制平台。是促进公平、公正创新发展的关键!

- 该帖于 2016/1/22 13:30:00 被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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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咨询顾问

    积分:30  联商币:85
      |   只看他 2楼
    感觉是为了博取噱头吧,市场都没有了自由,视法律而不顾,就已经失去了继续成长最重要的资本了,要知道其实创新也是需要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

    马现阳

    积分:628  联商币:404
      |   只看他 3楼
    是的,感觉上这种限定性支付方式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一种宣传上的造势!噱头式的推广

    河马

    积分:110  联商币:36
      |   只看他 4楼
    我忍不住弱弱的问一句 支付宝合法吗 老师
    ---------------------------------------------------
    简单做人 简单做事

    vcollege

    积分:260  联商币:225
      |   只看他 5楼
    连点眼界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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