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打假的现象,市场参与方、政府主管部门、社会都应当成熟一点:不辩对错,不去作道德评价,我们应当只看利弊!
一、先讲关于假货的传说
传说1,中国最早的,也是最知名的职业打假人是老王,还成立了专业的团队,以公司化的方式在职业打假的事业上长趋直入,斩获颇丰。
传说2,关于假货的关注焦点已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社会舆论及监管方,包括国际资本方对JACK MA旗下的地球上最大的电商平台始终报以极高的关注度;而电商帝国阿里为了解决这个世人诟病的假货问题,配备了上千人的专职打假团队,仍然无法洗白这一世人心中的污点。
传说3,假货问题不光是中国的特产,已经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包括那些有宗教信仰的国度的商人也不都是正直诚信的天使。5月16日,中国经济网曝出以土豪著称的迪拜查获6万余件假冒LV商品,传说本次成功查获假货窝点阿里的大数据排查立下了奇功。国人朴实的对国外商品质量的迷信其实正在成为制假、售假者不法牟利的“蓝海”。
二、关于假货索赔及对制假售价的惩戒法律依据
2.1关于购买到假货的索赔法律依据:
最高退一赔十,还可主张精神赔偿,但由于中国不支持集体诉讼,因此售假者实际上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并不高,当然遇到职业打假人的情况除外。
比如我们买到了过期,或者其它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这就是我们说到的“退一赔十”的情形。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主张退货并向我们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如果是非食品药品领域,如何赔偿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简言之,就是退一赔三,不足五百赔五百。
那如果是我们购买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药品或者是经营者欺诈而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受到损害,又当如何索赔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可以主张因为医疗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损失的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2国家执法机关对于制假售假的处罚依据
最高刑罚蹲大牢15年,最高经济处罚:没收所有假货,处销售金额的2倍以下的罚款;当然如果有致人伤残或死亡可能会加重刑罚;从经济处罚的角度来看,仍然过轻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额度为一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
(二)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怎么看职业打假行为的出现
1、售假的卖场,受到职业打假人的惩戒,一点也不冤枉。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既然售假是“坏蛋”,“坏蛋”被发现、被曝光、被惩戒肯定是一件好事,应当普天同庆才对,不能因为是“苍蝇”发现的,我们就对“坏蛋”报以同情或以此为由对苍蝇表示厌恶;更何况“职业打假人”比“苍蝇”对社会正向效用高多了。对于假货被发现,售假人被惩处,我们更应当关注结果,而不是去看事情的动机。并且,因牟利动机,明知假货而购买的行为也没有任何道德的瑕疵。
2、职业打假人援用周知的法律条文,通过有目的的购买假货,然后向售假者索赔,这本身就是商业文明、法制文明的体现,是市场力量打假的生动直观的体现。
因为有经济利益驱动,所以市场化打假(职业打假人)对于假货的敏感度,对于售假行为的惩戒及时性远比坐在办公室里看新闻,接电话,搞文件(偶尔搞一搞打假运动,如315)然后在夜黑风高的晚上兴事动众的封存制假、售假窝点的有牌照的执法者高出很多。
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市场是一种看不见的上帝之手,唯市场化打假大行其道,或许事情的发展才能沿着我们期望的方向持进;打假在法律框架的支持下,越加市场化,售假者受到的惩戒及被曝光于移动互联的阳光下的概率就会提高很多,售假者的不法牟利空间会随着犯错成本的增加逐渐被压缩,直到售假风险大于不法牟利空间,假货彻底淡出市场;当达到这个临界点时,职业打假人就失业了。当然,这是一个理想状态,就如物理学上描述的“绝对真空"一样,理论上有,实际却没有出现过。
综上,职业化打假的赏金猎人模式,只要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是非常值得鼓励的,我们的执法机关及政府应当给以肯定,并且还应当就职业打假人发现的售假行为从而实现对制假、售假的罚款中再以奖励,从鼓励、提倡到奖励,才能让制假售假的不法分子沦于人民的汪洋大海之中。
为什么朝阳警方屡立奇功,为什么朝阳群众如此神勇且觉悟之高,这或许就有“线人奖励”的促进措施存在(纯属臆测)……
关于职业打假的现象,我们应当成熟一点分析,不辩对错,只看利弊!
四、卖场如何应对职业打假
1、学习法律,熟知法律,这是自省与处置相关事件,做出正确应对的基础。
2、建立机制,把商品采购中可能出现的假货风险用制度、采销合同条款来系统性解决,而不是简单的靠人治(如供货商黑名单制度,供货商质保金条款、卖场与供货商联检、商品可追溯等)
3、日常内部监管与主动邀请执法部门定期协查相结合,甚至聘请职业打假人作卖场神秘顾客或商品质量外部监督员,为卖场商品质量管理提供持续的监管意见。
4、对假货、过期、商品质量管理零容忍,卖场如果真的珍惜自已的羽毛,把为消费者进行商品质量把关作为卖场经营不可逾越的红线,假货的治理就不会成为马其顿防线。
为用法律、用智慧、用行动,在打假的道路上奔波奋战职业打假人们点赞;你们深刻、生动的诠释了以“利已之心利人,方可持续”这条亚当斯密阐释市场化逻辑衍生出来的可持续常识。
(谢尚伟 2016年5月17日于重庆江北嘴C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