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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职业打假将遇重创: 知假买假或将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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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生意”工商部门不再保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不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日前网络上流传一份由工商总局发布的通知,通知指出,由工商总局牵头研究在年底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实施条例》)。目前,《消保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系统内征求意见。

 

《消保实施条例》中颇引人注目的是第二条,其中指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引发了职业打假人和业内人士的关注。有担忧称,这将从立法层面否定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的合法性。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河山教授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消保实施条例》目前还有争议,这个草稿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国家工商总局也尚未对《消保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正式回应。

争议焦点

 

职业打假将遇重创?

 

2013年,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被解读为肯定了“知假买假”。近年来也有律师提出,职业打假人从最初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对整个市场良性发展起到正面作用,但部分打假人职业化、专业化、流程化、知假买假现象急剧增多,造成很大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常常让正常维权陷入被动。


《消保实施条例》正在征求意见,职业打假何去何从,将来是否还会受到《消保实施条例》的保护?对此,大部分职业打假人持悲观态度。

 

职业打假人王海告诉南都记者,外界所说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明显是针对职业打假,本身有很强针对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个是主观目的,难以客观判定,法官有可能滥用裁决权,这违背消法直接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初衷”。

 

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以营利为目的是一种抽象的表述,把抽象的东西放在法条中使用,这是不符合法理的,是“开历史倒车”。

 

刘殿林表示,如果条例认定职业打假人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将让20年来消费者维权所取得的成果遭遇毁灭性打击,意味着执法部门有可能将职业举报人、职业打假人的诉讼和举报都认为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比如说买酱油,一般家庭一个月用一瓶,但是你一次买了十瓶酱油,他就认为你是为了营利,超出了你的正常消费规律,认为是营利。将会对职业打假人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有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也被认为是“生活消费”,很少被认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目前情况来看,工商总局条例是否针对职业打假人,目前还不得而知,将二者混为一谈还为时过早。

 

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马静华也表示,从刑事法律角度而言,只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正常的协商诉讼或举报来解决问题,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无不当。

 

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

 

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工作人员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十分关注《消保实施条例》,也留意到外界所说的第二条。将来倘若法规真正落地实施,购买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由谁来认定其主观意愿这点很重要。“我们最关心的是这一点,因为电商和商家是无法做到的”,该工作人员表示。

 

该工作人员称,电商平台也会遭遇职业打假人,会有冲着赔偿金而去的购买者大量购买商品。这是否属于“知假买假”,对电商没有意义,因为电商无法自行认定购买者的主观意愿。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只要认定投诉成立,电商平台就会处罚售假店铺,也会进行合理赔偿。所以,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对电商并无影响。阿里也越来越依赖于数据和技术来打假,规范消费环境。

 

职业打假人王海表示,要想客观认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拿“再销售”作为参考。比如购买商品以后是否进行再销售或再加工,这样做的话就可以不让购买者享受消法的保护。换个角度说,在实践中,消费者买多买少是他们的权利,买得多或者买完以后不索赔,是不是消费者很难说。

 

职业打假人杨连弟称,现在很难界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指的是什么,是我买了这东西,还是我获得了赔偿?消费者维护权益获得赔偿算不算营利?

 

业内人士表示,通常意义上的“营利目的”,是进货后加上差价出售货品。职业打假人是利用了产品自身缺陷来索赔,这究竟算不算得上以营利为目的,由谁来认定目前都存在争议。

 

条例是否该由工商总局代起草?

 

工商总局以上通知中指出,为尽快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工商总局代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不过,在专家和职业打假人看来,由工商总局来起草这份法规,值得商榷。

 

王海表示,“我对工商总局来起草草案有意见,因为立法要独立,工商总局本身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执法部门,所以起草消法是不合适的,应该回避。起草消法的应是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法工委,或者是消费者协会来起草。”

 

杨连弟也表示,工商总局属于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消法实施条例,按道理还是应由立法机关来出台。

 

有消费者表示,由于立场不同,相关执法部门对职业打假人的不理解也不出奇。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职业打假人是积极正面的,虽然也有滥诉、欺诈等不合规现象存在,但大部分职业打假人通过法律或行政诉讼、协商的方式来跟经营者较真,有益于营造干净的消费环境。从立法上看,目前侵权的违法成本很低,无法完全遏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背景

职业打假20

游兵散勇到专业化

 

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知假买假与漫天要价甚至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争议尚在继续。不容忽视的现实是,部分职业打假人将打假视为“创富利器”,职业打假案件数量激增,在全国“遍地开花”。

 

1993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一年半后,22岁的青岛青年王海购买12副假冒耳机索赔,全国首个职业打假人诞生,之后全国各地冒出无数个“王海”。

 

浙江省高院2015年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称,2010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才386件,2014年已达2735件。而且涉及电子商务的新类型消费方式纠纷案件明显增多。2010年,诉阿里的案件还只是零星出现,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均在100件以下,2014190件,2015年仅前两个月已收案110件。这些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存在大量“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情况。

 

去年10月的公开报道指出,据广州越秀区法院统计,20151月以来,该院共受理消费者因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案件126件,比上年同期的25件增长了4倍有余,涉及金额高达450万元,提起诉讼的原告都是职业打假人。而此前广州萝岗区法院、越秀区法院及广州中院数据显示,近年广州地区法院受理消费维权类官司,80%甚至95%以上由职业打假人发起。

 

在今年的安徽省两会上,有安徽省人大代表认为“职业打假已经成了少数人通过知假买假牟取暴利的手段,偏离了初衷”。而据《成都商报》报道,成都已出现“家族化”职业打假,其收入年年上涨。有媒体报道,通过扫荡千余家天猫店铺和京东店铺,清除化妆品类目大量假货,有打假人月收入高达10万元左右。

 

今年3·15期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表示,不再支持以营利为目的购买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即通常所说的职业打假行为,引起热议后该文件旋即又被废止。

 

来源:南方都市报

/太阳 mag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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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承认,网络打假为实体商业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平庸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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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对象毫无疑问就只有“消费者”,但界定有点烦而已,加上一些人的别有用心和执法者的不作为甚至乱作为,才导致现今的一些情况,社会要和谐,这也必定最终要走向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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