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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

风轻云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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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全国营改增推行之后,很多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都申请认定成一般纳税人。大家都知道,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就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那如果在月度中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要怎么缴纳?当月就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缴纳还是下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布了公告,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英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有两种选择:“当月1日”生效和“次月1日”生效。选择这两种生效日期对企业纳税来说有什么不同之处呢,哪种方式更有利?

小编带大家看个建筑企业的案例,有四个关键时间点:

①2017年 1月2日,发生材料购进事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金额1000万元,税额170万元;

②2月10日发生一笔价税合计安装服务收入571.65万元;

③2月15日,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④2月20日,取得第二笔价税合计建筑服务收入1714.95万元。

第一种情况,假设A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月1日,即2月1日生效,那么2月份需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通过计算得到2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226.6万;第二种情况,假设A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次月1日,即3月1日生效,那么2月份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得出2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为66.6万。

这样看上去,是否选择次月生效有利于企业节税呢?

财务人员很容易忽视,如果选择次月,及3月1日生效,因2017年2月已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过增值税,1月2日取得的这张材料购进发票进项额不能再抵扣。而如果选择当月1日生效,那1月2日取得的购进材料专用发票,可以在2月及以后征期内勾选或认证后按规定抵扣170万进项税额。但如果A企业在2月1日之前取得过生产经营收入,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过增值税的,就不能抵扣了。

所以,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是选择“当月1日”还是“ 次月1日”对企业最有利, 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计算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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