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联商论坛 -  信息化管理 -  贴子
2715  |  4

主题:致ofo小黄车:科技虽美 但请先落地

独孤依风

积分:3326  联商币:1690
  |   只看他 楼主

最近共享单车太火了,火的让人感觉到有点后背发凉;火的让人感觉这已不再是单纯的共享单车行业竞争了,而是跨越到意识对攻了;火的让人感觉到自己不骑共享单车,都感觉对不起科技的进步了。说实话,共享单车这个盘子,真不是一般人能操作了的,因为它已经偏离了传统的市场发展轨迹,正在上升为用意念进行驱动的阶段了。

记得上个月底去韩国参加全球产业革命峰会演讲,偶遇国内某互联网数据服务商代表,他向我展示了共享单车的日活跃量后台数据,数据对比显示摩拜的使用量远远超过ofo小黄车。这是一个事实,一个基于该公司通过全网监测获得的客观数据事实。当然,有的人说这个并不能直接说明摩拜就比小黄车好,但如此大的日活跃量幅度之差,足够说明其实ofo小黄车的市场并不尽如意。所以,媒体上那些宣称ofo小黄车市场第一的软文稿子,看看就行了,千万别当真。

有人肯定会说,你说的这些纯粹是在自我意淫,并没有足够的证据。那我接下来通过其它维度再为大家分析下,希望关注共享单车经济的朋友斧正。

市场与政策间的不协调 导致ofo渠道拓展缓慢

据相关新闻报道,ofo小黄车近日在青岛、三亚、济南、兰州等13个城市的市场投放已经被当地官方强制请出,理由在于未被当地政府官方批准许可,属于私自投放。这种主观上的强制投放,笔者认为一来间接说明了ofo拓展更多市场的急切行为;二来从侧面上看,其并未主动与政府协商或者并没有与政府达成一致,这样的投机行为还是相当危险的。

当然,当地政府对这一投机的市场行为及时制止是正确的。毕竟,面对横冲直撞进入市场的不可控因素,如果乱停乱放,一方面严重阻碍了交通的正常流动;另一方面对用户甚至第三者都可能会造成安全隐患,尤其是在赔偿等相关条例都没有确定的情况下。

市场与政策间的不协调,导致了ofo小黄车的各地渗透缓慢。众所周知,在互联网时代,讲究的是以快制胜,迅速的跑马圈地,一来可以培养和强化用户对品牌的认知度和沉淀忠诚度;二来可以快速建立行业壁垒,通过不断的运营构建护城河体系,让其它竞争对手很难涉足其中,当然,这个最重要的前提是产品本身质量要足够好。说实话,你觉得ofo小黄车的质量和使用体验好吗?

科技驱动的是持续运营落地 而非公关泡沫满天飞

今天,笔者看了一篇新闻,说ofo要联合某公司一起发射卫星来提升其定位及数据监测能力。说实话,这种出发点是好的,但站在产品的角度来看,以未来的充满不确定因素的所谓“黑科技”来解决目前遇到的所谓非高科技问题,难免有点大题小做之嫌。毕竟,人家摩拜的定位为啥没有依靠卫星,就能最大程度解决掉呢?这种泡沫的公关方式,还是让我忍不住吐槽的。又联想到前两天ofo小黄车邀请上百媒体参观其造车工厂之事。产品质量网上吐槽一大片,记得之前我用过一次ofo,骑上去左脚直接踏空,一看是脚蹬子没有了,差点....本来产品就没有什么高科技的成份在里面,不知道邀请这么多媒体人过去是看啥的。

科技驱动应该讲究的是助力企业持续运营落地,为人们带来体验上的升级。这个从摩拜与中国联通及各大银行的合作就可以看的出来。通过与多方合作,打造规模级流量入口,然后利用创新的方式进行用户留存,从而实现用户在体验上的升华,这种落地的商业模式应该是值得业界学习的,一直依靠公关来吸取眼球的商业模式注定是长久不了的,毕竟,用户是不买单的,充其量娱乐了下大众而已。

密集的新闻宣传,密集的活动曝光,虽然是公关的形式,虽然对品牌有一定的加持,但这种形式并没有为用户带来什么样的实质价值,所以这种所谓的公关,只能说是脱离了市场的公关手段,泡沫相对来说比较大,可能引起用户心理预期与现实体验的落差,最终导致自己的被动。

建议回归市场 提升用户体验和自身技术才是王道

京东之所以做的好,是因为一直推崇用户体验为核心;摩拜之所以做的好,是因为一直以科技为手段来为用户提供体验上的升级;ofo之所以做的这么“好”,是因为一直媒体公关包装的不错。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基于用户体验为出发点的企业会越做越好,数据沉淀的质量也会越来越纯,越来越具有价值。当ofo猛然回头,或许才会发现远离市场付出的代价是多么的巨大。

提升产品品质,提高自身技术,赋予共享单车长周期的使用属性,缩短产品维护周期和成本,基于用户体验去做优化,理性回归市场,才是ofo小黄车当下需要做的事情,当一切水到渠成了,那么品牌的效应也就开始显现了。所谓酒香不怕巷子深,希望ofo一路走好。

11

积分:14198  联商币:6871
  |   只看他 2楼
骑摩拜多主要是因为当地矮子多
回顶部

  快速回复 高级回复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Ctrl+Enter直接提交帖子]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ICP证:浙B2-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