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遭派遣员工起诉:擅自检测艾滋指标、拒录感染者
日前,贵州茅台(SH:600519) 子公司“贵州茅台酱香酒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酱香酒公司”)成为了舆论中心,该公司一名32岁的男性派遣员工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公司告上法庭,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起诉书显示,该派遣员工在起诉书中称,贵州茅台职工医院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其血液标本做了HIV抗体检测试验,并将结果转给了茅台酱香酒公司。而茅台酱香酒公司在确定其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后,拒绝录用其为正式员工,而在此之前,他已在茅台酱香酒公司服务两年时间。
公开资料显示,茅台酱香酒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贵州茅台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负责包括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赖茅酒、汉酱酒、仁酒、贵州大曲等多个品牌的市场营销工作。
两年临时工因HIV“指标异常”被拒转正
据了解,这次将茅台酱香酒公司送上法庭的男性派遣员工姓刘(以下简称“刘某”),刘某表示,在此次拒录事件发生之前,他已经在茅台酱香酒公司工作了两年。今年5月,茅台酱香酒公司发布了招聘公告,这让以劳务派遣形式进入公司工作的“临时工”刘某看到了转正的希望。随后,刘某报名并顺利通过了茅台酱香酒组织的一系列招聘考试,转折发生在刘某到茅台职工医院体检之后,茅台酱香酒公司人事部告诉刘某其体检结果“异常”,最终未录用刘某。
“不能接受的其实只有一点,临时工可以继续干,但是正式工又不要我。我的理解是,虽然我有这个病,我也可以在这里上班,但就是岗位不一样。”刘某认为,茅台酱香酒公司违反了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未经同意就偷偷检测了他的HIV指标,且在得知应聘人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后,拒绝录用,这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遂将茅台酱香酒公司告上了法庭。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劳动者因携带HIV病毒而遭公司拒绝录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此前案例:公司歧视艾滋病患者就业权利被判赔偿
事实上,类似刘某这种检测出HIV指标异常后受到公司不平等待遇的情况,此前已有先例。
2017年4月,四川小伙谢鹏(化名)以招聘成绩第一名的身份入职四川内江市某公司,入职一个多月后,公司的入职体检结果出来了,谢鹏的HIV抗体检测为阳性。随后,该公司部门主任便以体检不合格为由将谢鹏辞退。
2017年11月,谢鹏向内江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4月7日至6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17646.1元;支付6月10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的工资的两倍,计42000元;同时还要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月,内江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根据双方意愿达成了调解:涉事公司和谢鹏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涉事公司支付谢鹏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6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涉事公司支付谢鹏未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5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3000元。
(来源:中国网财经 记者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