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联商专栏
撰文/联商专栏作者彭律师
在品牌创立的初期,开源节流是品牌能够活下来的基础,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也是可能会采取的措施。
不过我相信所有的创业者应该都知道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当员工主动提出放弃社保缴纳并自愿出具《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时,法律后果如何?公司是否该同意?
案例: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李东洋劳动争议纠纷
东洋于2017年3月10日入职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岗位:运营助理,签订《劳动合同》时主动提出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公司只需要给予其每月社保补贴500元。同时,东洋向公司出具了一份《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
鉴于东洋的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公司解约开支,且东洋自愿提出的,公司认为没有风险同意了。
2019年5月12日,东洋在上班途中不慎摔伤,经某人民医院诊断确定三根肋骨断裂,构成十级伤残。此时,东洋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住院期间的其他费用。
公司认为当初东洋自行提出放弃社保缴纳,由此引起的风险应该由其自行承担,而不应该找公司进行赔偿,出于人道主义,公司愿意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后,由于东洋所要求赔偿的费用远超公司的预期,且公司认为东洋对此事应负主要责任,故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8月10日,东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其仲裁,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2、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住所伙食费、护理费等共计10000元;3、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000元(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6000元;4、公司为其补交2017年3月10日至2019年8月10日社保。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东洋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提出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故不予支持。但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司应为员工缴纳社保,个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故最终裁决如下:
一、公司向东洋支付医疗费等10000元;
二、公司向东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元(2个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000元(2个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公司为东洋补交自2017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的社会保险(公司给予社保补贴的500元可以抵扣公司部分,个人部分由东阳自行承担),具体补交数额以法定保险机构核算为准;
四、驳回东洋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裁判结果没有改变。公司仍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只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不能就此免除。同时,一旦员工发生工伤,员工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将原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均向公司进行主张。
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收取滞纳金。
综上,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不能免除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故公司应拒绝员工放弃社保缴纳的请求。
- 该帖于 2020/11/23 16:09:00 被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