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经训练的财务经理应对稽查局,无异于以羊投狼——肉已尽而狼不止。只有经过税法的武装,一个优秀的财务经理才能成长为合格的税务经理。”
——吴克红
“程序法”一词似乎只是法学教授写论文时才用得着的东西,与企业财务经理(税务经理)的工作不相干。
面对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企业财务经理除了眼看着税务官员晃一下手里的《检查证》,就只剩下“配合检查”的义务,而再没有说“不”的权利。
据经验统计,95%以上的税务稽查冤假错案,根源都是财务经理“自证其罪”。损害纳税人权益的最大“帮凶”恰恰是纳税人所雇佣的财务经理!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财务经理不懂得利用程序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无数疑问萦绕在企业经理人的心头——
1、 为什么纳税评估在实践中变成了不下《检查通知书》的税务稽查?从某公司行政复议撤销HY区国税局“补税1600万”评估结论一案说起——纳税评估是不是税收执法行为?评估结果可不可以作为执法依据?稽查局已经开始检查的,征收局还可不可以评估?一次评估被纳税人推翻,他可不可以“卷土再来”?
2、 S省国税局在全省范围内下达评估通知书,要求拷贝企业2007-2009电子账簿,用审计软件检查若干疑点,进驻企业财务部索要各种资料,要求企业补税……财务经理为什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自杀式配合”?纳税评估的程序有没有规定?纳税评估的方法受不受限制?哪些“评估”是违法的,你可以严肃地说“NO”?
3、 评估完毕,税务局可不可以责令补税?可不可以下达《处理决定书》?可不可以进行“反避税”调整?如何正视和处理“评估分歧”?如何打击违法评估?
4、 财务经理在税务稽查中95%的“配合检查”腐败变质为“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帮凶”。怎么会这样?!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自证有罪”、“自掘坟墓”?
5、 怎样才能做到不畏惧检查?——你需要精准了解税务稽查人员法定检查权力、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定、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税务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税务检查人员擅长哪些不擅长哪些、掌握了什么样的证据可确定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6、 怎样才能做到说NO而不怕被“秋后算账”?——稽查前日常经营管理中对税务风险有整体的控制能力、税务经理了解企业整体的税法遵从度水平、在税务机关经常抓把柄的薄弱环节提高遵从度,稽查中杜绝违法证据的形成。
7、 查账权是不是搜查权?可不可以强搬电脑、撬财务经理办公桌?他强搬了你怎么办?询问权是不是审讯权?可不可以威逼恐吓?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是不是“我要啥你就得给啥”?
8、 不乖乖听话就停你的发票!如何打击非法停售发票行为?
9、 稽查局发出《自查通知书》威胁“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自查或者自查不彻底的企业,下一步我们将立案查处,从严处罚”,是否合法?财务经理因畏惧“被列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而劝诱总经理“主动缴税以求免查或者从轻处罚”该当何罪!
10、 总局稽查局下发的《房地产行业自查提纲》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11、 稽查局可不可以聘请“专家顾问”一起下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如何说NO?
12、 什么样的《检查通知书》不合法?
13、 谁有权调账?纳税人有无权利要求查阅“局长”签批?
14、 稽查官员拿着移动硬盘前来复制电子账簿带走,声称依据国税发[2009]157号文第二十三条,不要打印的账簿。是否合法?如何说不?说“不”了的后果如何?
15、 你应该如何使用3个月调账期限限制权利?
16、 2011年查账,要求你提供1999年账簿凭证。提供还是不提供?
17、 如何接受“询问”?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七条强迫“捺指印”是否合法?
18、 稽查局接二连三下达《责令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无数资料,变相逃避调账期限的限制,如何应对?
19、 如何在《检查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才是纳税人的光明正道?
20、 如何行使听证与申辩权?
21、 如何行使行政复议权?
22、 稽查局没有发现问题,却拒不下达检查结论,欲不了了之。有何对策?
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收处罚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都是国税发、国税函,甚至干脆笼统称“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是否有效?
24、 如何反对“非欠即偷、没有漏税”的极左执法?如何反对“白条不能所得税前列支”?
25、 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漏税也不需要补缴?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交纳滞纳金?
26、 税务局可不可以对五年前的陈年老账作出罚款决定?
27、 偷税的刑事责任是不是可以无限期追溯?“屁股不干净”的企业是不是就一辈子抬不起头来、不能维权?
28、 如何打落漫天飞舞的“偷税”帽子?
29、 滞纳金应当如何计算?税务检查期间滞纳金还应该算吗?查补个税要交滞纳金吗?
纵论税务经理人的使命和税务经理如何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案件中,自如运用税法成功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完成他的职业使命!
1、正确认识“纳税评估”的法律性质与争议处理程序;学会用程序法保护纳税人利益;2、精准认识税务稽查中的税务机关权力与纳税人义务和法律责任;学会运用程序法应对税务检查,防止“自杀式”配合、阻止违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