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实价。
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零售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所标示的价格销售。
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
前款所指的交易条件是指同一商品的购买数量、付款方式等因素。
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适当的优惠价格,优惠价格应当在同一标价签上显著标明;实行会员价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时间内为有办理会员卡(证)意愿的符合办卡条件(除时间条件外)的消费者提供办卡(证)服务。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标示的价格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应当一次性支付的人民币金额。
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大件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明示。
除有特别规定外,同一商品多件装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
第六条 生产商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商品价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使用标价签标示价格,如果标示价格与外包装印刷价格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覆盖或者去除。
服装等使用吊牌的商品,如果吊牌标示价格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使用吊牌作为标价签,经营者应当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的,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和本规定使用标价签标价。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商品外包装或者吊牌上印有价格的,经营者可以保留,并按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
第九条 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该行为视同经营者调整价格。
经营者降低标示价格时不得有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使消费者产生降价误解的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公开宣称降价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十一条 经营者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包括所有在标示价格之外给予消费者的一切优惠活动)应当真实,标示价格不得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成交的,不得高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新开业商店在开业七天内开展促销活动可以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促销时开展赠送(包括商品、积分等)活动的,赠送价值不得超过商品价格的10%,并应当标明赠送品的价格;成交价格按照消费者付款价格减去赠送项目的价值(价格)确定,赠送价值不超过1%的除外。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赠(返)购物券(包括电子券)。
经营者赠送(返还)现金的,不受本条第一款10%的限制。
第十三条 经营者开展“满即送”或者类似活动,以总的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的,应当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
第十四条 经营者促销活动(包括促销宣传)中给予消费者优惠的商品数量有限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不得以“数量有限、售完为止”以及相类似的方式表示。
第十五条 经营者的促销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可靠,并对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承担责任。
经营者宣传广告中标示的价格发生错误的,应当在发布相同宣传广告的媒体上的相同版面上纠正,纠正之前应当履行原有的价格承诺;不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免责。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如实提供降价或者促销前的交易票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下条款内容之一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高于标示价格结算的;
(二)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且同时违反第八条规定的;
(三)违反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四)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处罚;属于明码标价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处罚。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或者《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或者《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或者《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罚,构成价格欺诈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销售生鲜商品不适用本规定。
最关键的几点:
1:经营者在促销时开展赠送(包括商品、积分等)活动的,赠送价值不得超过商品价格的10%,(购物赠礼受限制)
2: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赠(返)购物券(包括电子券)。(买送券全部取消)
3: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满减、折扣不得使用)
4: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基本不会存在降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