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零售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实价。
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零售业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按照所标示的价格销售。
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
前款所指的交易条件是指同一商品的购买数量、价格条件、付款期限等因素。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
经营者对会员分级或者分类型实行不同折扣优惠的,应当在办卡(证)前书面告知消费者,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如果实行具体的价格水平优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标示。
实行会员价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地点事先公示办理会员卡(证)的条件和要求,并在营业时间内为有办理会员卡(证)意愿的符合办卡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办卡(证)服务,不得设定办理卡(证)的截止日期。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标示价格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时应当一次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
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明示。
除有国家明确规定外,同一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
第七条 生产商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商品价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使用标价签标示价格,如果标示价格与外包装印刷价格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除去。
服装等使用吊牌的商品,如果吊牌标示价格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使用吊牌作为标价签,经营者应当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不能以吊牌标示的价格销售的,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和本规定使用标价签标价。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吊牌标示价格作出统一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商品外包装或者吊牌上印有价格的,经营者可以保留,并按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
第十条 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
经营者因前款原因降低标示价格时不得有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使消费者产生降价误解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公开宣称降价的,应当保留降价前的成交记录和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十二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包括在标示价格之外给予消费者的优惠活动)应当真实,有明确的促销时限,标示价格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成交的,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新开业经营者自开业之日起十日内开展促销活动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促销时开展赠送(包括商品、积分等)活动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商品价值(价格)或者积分值;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示价格减去赠送项目的价值(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或者将相当赠送价值的现金返还消费者,但赠送价值(价格)不超过商品价格1%的除外。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赠送(返还)购物券(包括电子券)。
经营者促销活动中赠送的属于商品的配套用品,或者属于同类商品小包装的非市场销售物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四条 经营者开展“满即送”或者类似促销活动,以总的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的,应当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
第十五条 促销活动(包括促销宣传)中给予消费者优惠的商品数量如果低于经营者正常经营时的销售数量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不得以“数量有限、售完为止”以及相类似的方式表示,并保留赠送记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证。
优惠销售样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促销宣传广告中的价格优惠应当真实,明确优惠促销期限,并对宣传广告中的价格标示承担责任。
经营者宣传广告中标示的价格发生错误的,应当在发布宣传广告的同一媒体上相同版面予以更正,更正之前应当履行原宣传的价格承诺,不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免责。
经营者自行印制的用于销售现场发送或者向会员投递的促销宣传广告中的价格发生错误的,可以以店堂告示的形式予以更正,但应当在宣传广告上以明显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如实提供降价或者促销前的交易票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本规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的具体时间和范围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可作出补充规定。
销售鲜活商品、现场制作食品、处理商品等不适用本规定。
看点一:还价结果可共享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还价结果可共享这一条被保留了下来。这意味着,不论你还价能力强不强,应该得到一样的价格待遇。如果前一位消费者经过努力将价格还了下来,那么经营者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更换价格牌。这样后面的消费者将一样可以共享前面的消费者还价后的待遇。
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鞠汉芳表示,这一条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因为经营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消费者不得实行不同的价格,因此不能因为消费者交易背景、年龄和知识结构或者讨价还价能力不同而面对不同价格,应该公正享受同一价格。
但是也有例外,实行会员制的经营者可以对会员实行优惠价格,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应当在同一标价签、同等位置以同一字号、同一颜色标明。如果经营者对会员分级或者分类型实行不同折扣优惠的,还应在办卡(证)前书面告知消费者,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看点二:价格不能“以大欺小”
到底何谓原价?物价部门明确,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原价;如果宣称降价,但前七日内没有成交的,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如果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是不得宣称降价、优惠、打折。
有的超市售卖的多件装,大家想起来价格肯定比单件便宜。但结果有时候不尽如人意,往往多件装价格比平均后的单件还贵。此次物价局规定同一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也就是不能“以大欺小”。
同时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要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予以明确标示。这意味着如果不明示,就打着“0利率分期付款”的幌子,转而扣消费者高额手续费的事将不再允许发生。
看点三:返券被叫停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赠送(返还)购物券(包括电子券)。这一条被解读为叫停返券,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不能开展“满即送”或者类似促销活动。江苏省物价局表示,如果以总的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的,应当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例如商场搞满100送19元,消费者逛了一圈发现最便宜的袜子也要20元,19元压根什么也买不到,就属于违规。
如果促销活动中给予消费者优惠的商品数量低于经营者正常经营时的销售数量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数量;不得以“数量有限、售完为止”以及相类似的方式表示,并保留赠送记录及相关资料,以备查证,但是优惠销售样品不受这一规定限制。
看点四:赠品能直接冲抵商品价格
征求意见稿规定赠品不得超过商品价格的10%,有企业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也不利于消费者得到实惠。因此省物价局在修改中取消了10%的限制,同时规定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示的赠品价值退消费者现金或者减去相应价值结算,或者将相当赠送价值的现金返还消费者,但赠送价值(价格)不超过商品价格1%的除外。此外,经营者促销活动中赠送的属于商品的配套用品,或者属于同类商品小包装的非市场销售物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例如化妆品常会附赠小包装的试用妆(非卖品),就可以不受这一限制。
鞠汉芳表示,几年前,省物价部门遇到一消费者投诉某通讯公司,称赠送价值80元的毛巾,打开一看是劣质品,质量很次。经过省物价局的检查发现,这款毛巾电信公司实际购买价仅为8元。这样标称80元的赠品价格,明显属于虚夸赠品价格。如果实行新政后,就不太可能出现这个情况。
如何实行
适应期1年,最迟2013年1月1日实行
此次的规定,不仅仅适合大商场,如果通过互联网、电视、报刊等方式从事零售业务的,也适用本规定。这意味着网购、电视购物也将实行这个规定。此外,对于大中型零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作为试行《规定》的重点并加强执行监督,为了体现公平,对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经营者,也纳入执行规定的范围。
到底何时执行是大家关心的焦点。省物价局表示,考虑到各地市场发展状况以及管理水平不一,经营者、消费者需要一定的适应期,不宜在全省搞“一刀切”,因此将执行时间和范围交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同时规定该《规定》的试行有效期是5年。第一年为过渡期,给消费者和经营者一定的适应期,保证平稳过渡。这也意味着,全省13个市,将最迟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但未必是每个市的全部范围,可以划定部分区域范围先实行。南京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将在收到省局正式文件后,仔细研究南京的具体出台时间和范围。记者杨静
商家反应
赠品可以折现
商家疑虑买一赠一怎么搞?
《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这将对南京的市场产生什么影响,商家是否会根据《规定》想出新的促销招数?昨天记者采访了几家大商场。对于《规定》,老总们大都表示尚未看到,还不好说影响有多大。但也有老总指出,《规定》出台并没有太多地征求商家的意见,对于有些条款,他们还是有一些疑惑。
和此前公布过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这次正式出台的试行规定,多了一条关于买赠的规定,如果消费者不要赠品的话,应该将赠品按照标价折现给消费者。这点让商场很难接受。一位老总说,这条规定没有考虑到商品成本和商家售价是不同的,比如赠品是一个杯子,售价可能是20元,但商场的进货成本是16元,买赠活动商家支出的成本是16元,如果按照售价20元折现给消费者,商家就要多贴4元钱;还有更大的问题是,如果是买一赠一,买一件衣服赠同样价格的一件衣服,那消费者就可以不接受赠送的那一件,不用付一分钱的拿走购买的一件,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按照《规定》,商家就根本无法搞大一点的买赠了,这对于消费者未必是有益的。
《规定》中禁止了送券返券,而对于减价促销,依然规定了“原价”是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成交的,就是于本次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对于这个规定,有老总表示,他们出国考察,国外商场所标的“原价”都是“吊牌价”,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今天打7折,明天打5折,这样从商家的角度来说,账比较好算。应该和“国际接轨”。还有就是一些品牌搞活动喜欢“薄利多销”,此前搞过买一件打8折,买两件打7折的活动,那么再打折,这个“原价”就很难算出来。记者金磊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赠送(返还)购物券(包括电子券)。这一条被解读为叫停返券,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不能开展“满即送”或者类似促销活动。江苏省物价局表示,如果以总的购买金额作为赠送条件的,应当有单价低于活动起点总金额的商品销售。例如商场搞满100送19元,消费者逛了一圈发现最便宜的袜子也要20元,19元压根什么也买不到,就属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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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意味着商场仍可以采取诸如300送300的活动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