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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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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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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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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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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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等级 | 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座) | ||
餐馆餐厅 | 饮食店餐厅 | 食堂餐厅 | |
一 | 1.30 | 1.30 | 1.10 |
二 | 1.10 | 1.10 | 0.85 |
三 | 1.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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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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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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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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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
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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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
| 卫生器具设置数量 | ||||
洗手间中 洗手盆 | 洗手水龙头 | 洗碗水龙头 | 厕所中 大小便器 | ||
餐馆 | 一、二级 |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
|
| ≤100座时设男大便器1个,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100座时每100座增设男大或小便器1个,女大便器1个 |
三 |
|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
| ||
饮食店 | 一 |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
|
|
|
二 |
|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
|
| |
食堂 | 一 |
|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
|
二 |
|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 ≤50座设1个,>50座时每100座增设1个 |
|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所有水龙头不宜采用手动式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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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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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五、烧火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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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
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
四、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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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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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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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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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辅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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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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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采暖、空调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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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房间冬季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
房间名称 | 设计温度℃ |
餐厅、饮食厅 | 18~20 |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冷加工间) | 16 |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热加工间) | 10 |
干菜库、饮料库 | 8~10 |
蔬菜库 | 5 |
洗涤间 | 16~20 |
二、厨房和饮食制作间内应采用耐腐蚀和便于清扫的散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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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餐馆的餐厅、一级饮食店的饮食厅和炎热地区的二级餐馆的餐厅宜设置空调,空调设计参数应符合表
房间名称 | 设计温度℃ | 相对湿度% | 噪声标准db | 新风量m3/h·人 | 工作地带 风速 |
一级餐厅、饮食厅 | 24~26 | <65 | NC40 | 25 | <0.25 |
二级餐厅 | 25~28 | <65 | NC50 | 20 | <0.3 |
二、一级餐馆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一级饮食店和二级餐馆可采用局部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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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机械通风的换气量宜按热平衡计算,计算排风量的65%通过排风罩排至室外,而由房间的全面换气排出35%;
二、排气罩口吸气速度一般不应小于0.5m/s,排风管内速度不应小于10m/s;
三、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间,其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70%左右,房间负压值不应大于5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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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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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名词解释
1.餐馆: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西餐馆,包括饭庄、饭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餐厅等等,统称为餐馆。
2.饮食店: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以及各类小吃店等等,统称为饮食店。
3.食堂: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供应其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场所,统称为食堂。
4.污染源:一般指传染性医院、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场等处所。
5.餐厅: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统称为餐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餐厅,40座以上者为大餐厅。
6.饮食厅:饮食店中设有客座接待就餐者的部分统称为饮食厅。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饮食厅,40座以上者为大饮食厅。
7.就餐者:餐馆、饮食店的顾客和食堂就餐人统称为就餐者。
8.主食制作间:指米、面、豆类及杂粮等半成品加工处。
9.主食热加工间:指对主食半成品进行蒸、煮、烤、烙、煎、炸等的加工处。
10.副食粗加工间:包括肉类的洗、去皮、剔骨和分块;鱼虾等刮鳞、剪须、破腹、洗净;禽类的拔毛、开膛、洗净;海珍品的发、泡、择、洗;蔬菜的择拣、洗等的加工处。
11.副食细加工间:把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分别按照菜肴要求洗、切、称量、拼配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处。
12.烹调热加工间:指对经过细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调料进行煎、炒、烹、炸、蒸、焖、煮等的热加工处。
13.冷荤加工间:包括冷荤制作与拼配两部分,亦称酱菜间、卤味间等。本规范统称为冷荤加工间。冷荤制作处系指把粗、细加工后的副食进行煮、卤、熏、焖、炸、煎等使其成为熟食的加工处;冷荤拼配处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块、称量及拼配加工成冷盘的加工处。
14.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如烤炉间(包括烤鸭、鹅肉等)或其他加工间等,根据需要设置,其热加工间应按本规范要求处理。
15.备餐间: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发及暂时置放处。
16.付货处:主、副食成品、点心、冷热饮料等向餐厅或饮食厅的交付处。
17.小卖部:指烟、糖、酒与零星食品的出售处。
18.化验室:主要指自行加工食品的检验处。
19.库房:包括主食库、冷藏库、干菜库、调料库、蔬菜库、饮料库、杂品库以及养生池等。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主要起草人:陈式桐、陈瑞璜、谭永凤、贾树学、赵先智、 李兴林、李冠儒、王旭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