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北京市消协、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等召开的“消法的修订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市消协提出4条建议,希望《消法》引入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由消协组织代表众多消费者打维权官司、状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
多名专家还提及增加“反悔权”,给予消费者一定时间的“冷静期”。
涉及多数消费者利益,消协可出面
今年,全国人大已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对此,市消协秘书长董青提出4条建议,首先就是增加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董青表示,消费纠纷数额一般较小,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一旦引入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当发生涉及多数消费者利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时,消协可以出面代表这些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
“让消费者在法定期限享无条件退货”
增加“反悔权”、“冷静期”、“无条件解除权”是多名法律专家在会上频繁提及的字眼。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米新丽建议,《消法》应增加“反悔权”,让消费者在法定期限和程序享受无条件退货,“后悔权”在国外发达国家多有规定。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严方也认为,应赋予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也就是消费冷静期。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还提到,在直销、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情形下,消费者应该享有不少于30天的试用期。
邱宝昌还指出,诸如购房、买车、看病就医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消法》应明确界定,凡是购物、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都应适用《消法》
(来源:新京报 作者:廖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