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上演“未了局”。
7月24日上午9时30分,黄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按业界人士的描述,“这是国内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案。”
“庭审中,双方主要是交换了相关证据,发表了初步的质证意见,没有宣判最终结果。”昨日晚间19时左右,上述民事诉讼案的原告方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预计,北京二中院下一次还会开庭审理该案。”
据本报得到的信息,开庭审理前,发起诉讼的股民原先有4人,但最终有两人临时撤案。而另外两位股民的索赔金额追加到了700余万元。不过,案件何时宣判目前尚不知晓。
对于这起案件,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影响案件走势的关键还是证据,但不可否认的两点事实是:首先,黄光裕确实进行过内幕交易;其次,肯定有股民在当初的交易中受影响。同时,就长远看,该案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或将为今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的民事诉讼和索赔树立“标杆”。
赔偿:
700万元根据何来
针对黄光裕的内幕交易罪,最高法今年5月底披露的细节显示,他曾于2007年4月和2007年7月至8月间,两次操纵上市公司中关村的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同时,黄光裕等人的账面收益最终超过了3亿元。
黄案宣判后,黄光裕本人未能走出法律层面的争议——2011年2月,小股民李岩认为,2007年购买上市公司中关村股票时,由于受黄光裕内幕交易的影响,因此,准备将黄光裕告上法庭,索赔当初交易时的损失155元。
据张远忠介绍,去年9月6日,该案曾开庭审理,但因辩方提出的“管辖异议”,加之临时将索赔额度大幅提高,李岩去年9月16日将案件撤诉。紧接着在9月21日,北京二中院又受理了吴某等4人诉黄光裕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但诉讼金额提升到了令人咋舌的700余万元。
“这个赔偿数额不是没有依据,更不是临时随口喊出来的。”张远忠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因为,我们在寻找证据的过程中,又发现了一些新的细节,因此才将索赔金额大幅提高。”但对于“新的细节”,张远忠未作过多解释。
焦点:
损失是否与内幕有关
据张远忠介绍,昨日庭审中,原告和被告主要是就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我们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两方面:首先,当初的交易确实出现了损失;其次,交易的股票确实与内幕交易有关。”张远忠表示。
“对方坚持认为,股民的损失与内幕交易是否有直接关联,尚不确定。”张远忠介绍,他们给出的原因包括当初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K线图、汇率因素、上证指数本身的涨跌幅等,“但我们的疑问是,上涨指数上涨下跌、印花税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不是必然影响到中关村的股价”。
“也就是说,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股民造成的损失到底与内幕交易有没有关联。”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吴俊锋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这客观又引出了案件的第二个关键点:谁来举证其中的因果关系?原告方寻找的观点是不是能足够支撑起本案的关键证据?被告又该不该主动承担其中的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方代理人许敬斌律师已对媒体介绍,黄光裕一方强调,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谁来证明。“按现行法规,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证明责任在于原告而不在于被告。”他对媒体说,“原告律师一直称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主动提供证据)、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他认为这是一种国际惯例,其实这种规定只限于美国法的规定,而不是全球通用的规定。”
借鉴:
或成民事诉讼案标杆
“虽然仍需等待最后的宣判,但不可否认黄光裕确实进行过内幕交易、部分股民确实受到过损失。”张马林对本报表示,“站在这个前提下,股民索赔成功的几率很大。因为,民事案件要以刑事案件事实为基础准则,有关部门不可能忽视这一点。同时,从宏观大背景下,证监会等部门一直在强调保证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
“当然,民事诉讼宣判后,不会对黄光裕现有的量刑产生影响,但肯定会对进行诉讼的股民进行赔偿。”张马林认为,“不过,最终赔偿的数额到底会不会是申诉时的700余万元,尚需法院对犯案情节严重与否的认定。”
在张马林看来,抛开争论本身,案件本身带来的积极意义不可小觑,“对未来司法制度,甚至是立法和修正法方面的改进都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此案将对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以及损害中小投资者的不良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对此,去年9月,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曾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中国《证券法》没有完全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提前性的法律保护”,而内幕交易发生后,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法律层面的被动性”。
张远忠则期望,希望法院借该案件把相关的审理规则加以明确,同时推动一下中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
(来源:人民网 作者:黄烨 楼佳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