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4岁的彤彤(化名),随姑妈到石狮九二路沃尔玛购物时,背靠筐沿站在购物车上,不料在出自动人行坡梯(下称坡梯)口时,购物车一顿,彤彤仰面摔到地上,落下九级伤残。
随后,彤彤的父母联名将沃尔玛告上法庭,提出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索赔。近日,石狮法院对该案作出调解,彤彤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商场安全警示标志充足,担责两成。
4龄童摔下购物车 右肱骨粉碎性骨折
彤彤一家是江西人,不久前来石狮打工。
今年5月30日晚8时许,彤彤的姑妈左某带着她,到石狮九二路沃尔玛商场购物,在商场二楼处,左某挑了一辆双层手推购物车,并将4岁的侄女抱上购物车,彤彤便背靠筐沿,站立在购物车上。
不幸的是,正当左某带着彤彤,自商场2楼乘坡梯到3楼出口处时,购物车一顿,彤彤没站稳,仰面摔至地面,彤彤肩膀受重伤。
左某吓坏了,事发后立马拨打120急救。很快,彤彤被送往石狮市华侨医院救治,后因伤情严重,被转往泉州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彤彤伤情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今年8月,彤彤的父母联名,将沃尔玛商场告上法庭,提出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经济赔偿,共计60430.49元。他们认为,彤彤之所以受伤,是因为购物车出坡梯口时被卡住,且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商场警示标志到位 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石狮法院介入协调后,到现场实地走访,并调取了案发当日的监控截图。法院发现,事发当日,彤彤系站立在购物车中,而诉争的商场在购物车边缘,已经做出警示标志:规定儿童乘坐购物车,必须骑坐在专门婴儿篮中;另外,法院还发现,该商场在电梯出入口处、墙壁等显眼位置,也都做了充分的标语提醒(如图)。
因此,石狮法院认为,根据视频截图及实地走访,该商场中的自动人行坡梯与购物车运行完好,超市设施不存在坡梯卡住购物车的安全隐患问题,且超市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因此,本案事故发生,彤彤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商场担责两成。
最终,经法院调节,双方同意,商场向彤彤一次性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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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尽到警示义务 是影响案件的关键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常有商场内的儿童人损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见诸媒体。依案件情节不同,各地法院判法也不尽相同。但商场是否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是影响案件判决(调解)结果的关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和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商场作为经营者,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提示孩子的父母照顾好孩子,或由其工作人员引领孩子乘电梯上楼,商场也没有证据证实,在电梯处设有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事故担主要责任。
反之,出现儿童人损事件的,则应主要由监护人担责。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记者 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