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 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怀孕及生育(假期、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一览表:
假期 |
主要条件 |
期限 |
工资 |
主要依据 |
保胎假 |
医院证明需休假 |
2.5个月 |
按病假待遇 |
劳动部复函 |
产前假 |
单位同意 |
2.5个月 |
原工资的80% |
地方性规定 |
产假 |
正常生育 |
90天 |
原工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国务院法规 |
难产 |
增加15天 |
|||
多胎,没多一胎 |
增加15天 |
|||
晚育 |
增加30天 |
|||
流产假 |
妊娠3个月内 |
30天 |
原工资(生育保险支付) |
国务院法规 |
妊娠3—7个月 |
45天 |
原工资(生育保险支付) |
国务院法规 |
|
哺乳期 |
|
1年 |
原工资 |
国务院法规 |
哺乳假 |
单位同意 |
6个月 |
原工资的80% |
地方性规定 |
注:1、以上各假期和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的规定。
2、以上各假期的条件、假期及工资计发,地方性立法有具体规定的,需要参照当地的地方性立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