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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审查废止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的建议书

kaufman.w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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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

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本纳税人”)是注册成立于南京市XX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于2004329日发布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8号)。

本纳税人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第九条29项、《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九条申请审查并废止苏地税发[2004]58文件。理由如下:

一、苏地税发[2004]58号文第一条违反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条例》第八条……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该文明确解释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简称“普通住宅”,由各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公布认定标准。而苏地税发[2004]58号文却将“普通标准住宅”解释为“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即仅仅限于“政府委托建造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保障房”等政策性保障房,违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剥夺纳税人建造其他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法定优惠权,违背了国务院鼓励普通住宅开发建设的政策方针。该解释应属无效。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第四条解释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内。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可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后,在2005531日前公布。”江苏省地税局应按苏政办发[200555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上位法(实际是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宣布撤销和废止。本纳税人建议废止苏地税发[2004]58号文第一条。

二、苏地税发[2004]58号文第四条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权进行再授权违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第十三条规定: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作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被授权税务机关不得再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将该权力再授权给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综上,本纳税人认为: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第一条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解释违反财税[2006]21号文,无效;第四条将土地预征率的制定权再授权给省以下地方税务局违反《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第十三条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加重了普通住宅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与国务院鼓励普通住宅开发的宏观政策背道而驰。为避免造成大量税务争端无法经过税企沟通解决而不得不诉诸法律,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普遍紧张,最终恶化江苏省投资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第六条18项,建议审查废止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

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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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呈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

附件:

平庸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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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看他 2楼
2004年的文件还在指导现在具体的政策和工作,什么叫“懒政”?还有什么可解释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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