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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第32章 税务行政诉讼

kaufman.w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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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行政行为的利益相关人不服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争议处理程序。属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程序。

与税务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能够更加全面地审查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性、更加重视证据充分性、程序合法性、适用依据的合法性等。而中国税务机关由于法治历史短,大量行政行为都存在依据不合法(依据不明确或者依据是税务局自己发的文件)、不遵守法定程序、不注意证据收集等问题。因此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局败诉比例高达50%以上。

但是在中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下,行政诉讼对于解决税务争议具有如下缺点:

一是受案范围狭窄。法院不受理单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意味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滥发红头文件、违法变更纳税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不能直接起诉;而且当税务局以自制的红头文件为依据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起诉并指控“依据违法”时,法院即使审查发现该红头文件违法,也只能做出不采纳该文件依据的决定,而不能对该文件做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二是审查范围狭窄。法院只审查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纠正明显不公正的行政处罚,而不审查税务行政行为的其他合理性。而税务总局大量通过发布红头文件来扩大纳税人义务、缩小纳税人权利,法院“为了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对大部分税务机关实体性违法没有判决能力或者将其视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放弃审查权。

三是法官税收实体法素质低。大部分基层法院行政庭法官几乎无法听懂各种税收实体争议内容,对实体法争议只能采取回避态度。

四是效率不高。实践中法院经常违反规定超期不判,一起诉讼动辄半年一年。

实践中,如果税务经理判断争议中的税务局主体违法、程序违法、缺少证据等比较明显,以及涉及税收实体法较少的行政许可争议、行政不作为争议等,行政诉讼较为有效;但对纳税实体性争议、罚款合理性争议、滥发“红头文件”等,不能对行政诉讼效果寄予过高期望。但是,对于税务局对纳税人的“偷税”认定,无论结果怎样,行政诉讼都是纳税人不能随意放弃的程序权利。

本章指导各公司正确行使税务行政诉讼权,解决税务争议。

    考虑到税务行政诉讼的技术复杂性,一般应由集团公司总部税务律师与有行政诉讼经验的执业律师共同负责,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司法解释执行。

32.1 税务行政诉讼的选择


kaufman.wook- 该帖于 2015/12/8 12:02:00 被修改过

山里的乡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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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停止执行:起诉受理后,税务局仍有权继续执行原税务决定,例如在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到期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的继续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原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后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被诉税务行政行为暂停执行。
税收征管法88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述行政行为,如果纳税人提起诉讼后,税务机关是否还有有权继续执行?从征管法88条看,似乎只能等判决结果而不能继续执行。

一、纳税单位对税务局的征税决定(详细范围参见第31章31.1节)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结果仍不服的,经过税务师审核认为税务局行为的合法性确实存在明显缺陷,或者被定性为“偷税”经行政复议程序仍未能改变的,均应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是否为“均应当提出行政诉讼申请”?
一、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且《复议处理决定书》改变了原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其他情形,包括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或者经过复议但决定维持的,或者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以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所(分局、局)为被告。注意:其他单位(例如房产交易中心)代税务局征税引起的纠纷,应以税务局而不是代征税单位为被告。
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纳税争议复议前置是必经程序,如果复议机关逾期未做决定,是否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不作为)?没有经过复议,法院是否会受理?只有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判决其履行职责后,如再不服复议机关决定才能对作出具体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复议?法释〔2000〕8号22条虽然规定可以选择复议机关和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对于纳税争议却有征管法88条复议前置的限制。

kaufman.w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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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得不错。根据意见修订重发。
山里的乡下人:七、申请停止执行:起诉受理后,税务局仍有权继续执行原税务决定,例如在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到期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如果被诉行政行为的继续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原告可以在案件受理后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被诉税务行政行为暂停执行。
税收征管法88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述行政行为,如果纳税人提起诉讼后,税务机关是否还有有权继续执行?从征管法88条看,似乎只能等判决结果而不能继续执行。

一、纳税单位对税务局的征税决定(详细范围参见第31章31.1节)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结果仍不服的,经过税务师审核认为税务局行为的合法性确实存在明显缺陷,或者被定性为“偷税”经行政复议程序仍未能改变的,均应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是否为“均应当提出行政诉讼申请”?
一、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且《复议处理决定书》改变了原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其他情形,包括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或者经过复议但决定维持的,或者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以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所(分局、局)为被告。注意:其他单位(例如房产交易中心)代税务局征税引起的纠纷,应以税务局而不是代征税单位为被告。
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纳税争议复议前置是必经程序,如果复议机关逾期未做决定,是否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不作为)?没有经过复议,法院是否会受理?只有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判决其履行职责后,如再不服复议机关决定才能对作出具体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复议?法释〔2000〕8号22条虽然规定可以选择复议机关和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对于纳税争议却有征管法88条复议前置的限制。

山里的乡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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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税务行政诉讼的申请与实施
一、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且《复议处理决定书》改变了原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其他情形,包括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或者经过复议但决定维持的,或者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为避免陷入程序纠缠陷阱和分散目标,通常情况下不对“复议不作为”起诉),以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所(分局、局)为被告。注意:其他单位(例如房产交易中心)代税务局征税引起的纠纷,应以税务局而不是代征税单位为被告。


吴老师:您每次发的东西我都下载反复阅读,是铁杆粉丝,我觉得税收实践无人出你右。关于被告,比如县国税稽查局的税收强制行为,需要经上级批准,按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应以县级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假定复议后被维持,这时提起诉讼的话,是否应以被申请人即县国税局为被告?能否“以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所(分局、局)为被告。”?

巨传油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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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ufman.w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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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行政强制行为提起诉讼尚未曾实践过。也应以批准机关为被告吧?
山里的乡下人:32.3 税务行政诉讼的申请与实施
一、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且《复议处理决定书》改变了原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其他情形,包括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或者经过复议但决定维持的,或者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为避免陷入程序纠缠陷阱和分散目标,通常情况下不对“复议不作为”起诉),以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所(分局、局)为被告。注意:其他单位(例如房产交易中心)代税务局征税引起的纠纷,应以税务局而不是代征税单位为被告。


吴老师:您每次发的东西我都下载反复阅读,是铁杆粉丝,我觉得税收实践无人出你右。关于被告,比如县国税稽查局的税收强制行为,需要经上级批准,按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应以县级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假定复议后被维持,这时提起诉讼的话,是否应以被申请人即县国税局为被告?能否“以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所(分局、局)为被告。”?

狮傲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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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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