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总工会在闽工[2007]7号文件中委托地税局代征“40%工会经费”或“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给上级工会(区总工会)没有法律依据。各级总工会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征收或者委托他人征收企业财产,也不得无偿征收企业工会的财产;其应向企业工会收取的服务费用由双方平等协商而不宜由“全国总工会规定分成比例”。
深圳市总工会在深工[2008]1号文中委托地税局向已建立或者正筹建工会的企业“代收”上月工资总额2%的工会经费也没有法律依据(工会经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机关代社会团体征收他人财产涉嫌滥用职权)。
各省税务机关使用税收票据代收工会经费皆属违法。各公司可依国税发[2005]160号向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举报,要求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