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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3.8 抵制价格调节基金

kaufman.w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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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中国八、九十年代各地产生了数不清的地方乱收费、乱立基金,置地在某些城市还可能遇到其他各种名目的“基金”(例如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等)。凡未经财政部批准的,未列入《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财综[2013]34号)均属于地方政府乱立基金,应依国发[1996]29号文件要求追究有关行政机关领导人责任

二、价格调节基金:《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授权“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但是没有授权各级政府向企业征收,因此各级政府只能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筹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价格调节基金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向企业征收。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在对广西、广东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694号、发改办价格〔20091124)中声称:“我委认为,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再报有关部门批准”将“基金的设立”(财政支出方式)与“基金的征收”(财政收入形式)混为一谈,违反国务院规定。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36号)、《威海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威政发[1996]70号)、《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府[2008]144号令)、《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武政[2007]80号)、《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12]73号)等23个省市向企业开征“价格调节基金”并征滞纳金,均属“三乱”行为(中发[1997]14号),违反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公司不予缴纳。

辽宁省财政厅等部门2014127日发文“缓征”201421-201521日价格调节基金(辽财非[2014]52号)。

- 该帖于 2014/3/9 8:57:00 被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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