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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刍议“临期食品”监管 有这样几点建议

fa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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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期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临期食品,即临近过期的食品,是指食品虽然尚在其标注的保质期范围,但是已经接近保质期的到期日,这类食品虽然未过期,但是潜藏的风险隐患较大。临期食品一旦销售出去,若不及时食用很可能由于超越保质期而影响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实施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缺乏监管依据。现行有关临期食品的监管规定仅有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但是并未涉及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手段以及处罚措施。因而,“突击检查”、“集中检查”、“专项行动”、“抓反面典型”、“树正面典型”、“限期整改”等便成为临期食品监管常用的方法。2013年全国人大机构改革方案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但至今也未发现食药监管部门制定有关临期食品监管的规章。

监管成本高。食品销售商家不仅限于商场、超市这样的大型商业机构,星罗棋布的小卖店更是多如牛毛。政府监管部门若要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地监管,须在人力和物力方面上加大成本投入,这样高昂的成本投入往往是政府监管部门无力担负的。加之目前政府监管部门对于销售临期食品的行为并无有效手段,现行监管方式落后,监管效率低是不争的事实。另外,监管行为缺乏连续性导致监管成本反复投入,造成临期食品监管成本居高不下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监管难度大。由于临期食品尚处于保质期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既不能要求其降价销售,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只要求销售商将临期食品放在摆放在不同区域,并作出明显标识,但也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从2014年开始,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由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但国家食药总局也没有出台有关监管规定,从国家层面上看,临期食品监管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但北京、江苏、浙江等地方政府对临期食品作出明确规定:

上述食品临近过期的标准虽略有差异,但均是各地根据科学统计得出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问题是这样的规定,只能区分了保质期内的食品临近保质期的期限,既没有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的监管问题,也没有解决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市场调节作用,临期食品监管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这样的规定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二、完善临期食品监管几点建议

鉴于采取临期食品的概念,不能解决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安全隐患,不如换一种思路来解决这一问题。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的积极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取消保质期的单一标示方法,采取最佳食用日期与保质日期的标示方法,就是一种可行的措施。

采取最佳食用日期与保质日期的划分。最佳食用日期是指食物的营养成分或者新鲜程度能够达到最佳食用状态的期限,在该日期之前食用该食品的营养成分等不会减低,但在该日期之后食用,虽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但其营养成分等就会减低。食保质日期是指在该保质日期到来之前食用该食品不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但超过该保质日期后继续食用该食品可能影响健康。任何食品销售商都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日期的食品,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必须严惩。实际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对于食品质量的期限除了要满足保质期外,还在保质期范围内设置了最佳食用日期,例如,新西兰规定,超市食品外包装上通常有“食用日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的标识。英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超过最佳食用期必须打折销售。最佳食用日期与保质日期实际上是以食品营养成分或者新鲜程度来划分的,充分地体现了食品在最佳食用日期的内外之别。我国在未来的有关立法中也应该借鉴外国的做法,将食品分为最佳食用日期与保质日期,而不是采取保质期,这样可以避免临期食品监管难的尴尬。

科学界定最佳食用日期与保质日期。食品安全标准从理论上讲,可以分为客观标准和法律标准。客观标准是某一食品是否处于临近保质期的客观真实状态,这种状态因食品的个体差异与包装不同而不同。法律标准是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被法律所确认的某一食品是否处于临近保质期的状态。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客观标准真实可靠但是若测量客观标准须投入的成本巨大,而且效率不高,而法律标准的优势则是成本低、效率高,便于监管。因而食品最佳食用日期与保质日期标准采用法律标准是适宜的。上述北京、江苏、浙江等地出台的有关保质期与临近保质期的规定虽然没有对最佳食用日期与保质日期作出规定,但给今后的有关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建立保质日期销售价格管理机制。超过最佳食用日期但未超过保质日期的食品,由于其营养成分与保鲜期已经降低,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通过立法要求降价销售,也可修改食品标签的标示,使消费者了解到超过最佳食用日期的食品,其营养成分与保鲜度下降,不愿意支付原来的价格购买,充分市场调节的作用,迫使销售商降价销售。这样可以避免临期食品与非临期食品混合销售监管难的困境。

【附相关参考博文】

保质期可以说是伴随食品工业和食品流通产生的。食品厂生产的食品要想卖给消费者,需要经过储存、运输、摆上商店货架,还要等待消费者买走。这段时间里,它不能变质、变味,否则厂家就会血本无归。所以每一种食品的研发都会考虑保质期,其中不仅包括你最容易想到的细菌引起的腐败变质,还包括脂肪酸败的哈喇味、结块、潮解、变色、结晶析出等各种奇葩问题。

当然,保质期有一个好基友叫做保存条件,常见的比如:常温保存、避光、避热、冷藏、冷冻等。如果不遵守保存条件,食品的保质期很可能缩水,甚至丧失安全性保障。比如曾经出现过的速冻食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致病菌超标、发霉的问题,很可能就是冷链不完善造成的食品解冻、微生物繁殖。

保质期如何确定的呢?一般是通过“稳定性试验”确定的。比如一个保质期1年的食品,可以放在接近真实储存条件的恒温、恒湿试验箱里,每隔一段时间拿一批出来看看保存效果如何,包括微生物、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等。如果嫌时间太长,可以用高温高湿的环境做“加速试验”,然后用公式推算,比如用3个月模拟1年。当然,模拟真实条件的试验结果更可靠一些。

一般产品上市后,厂家还会根据货架实际抽样的结果以及顾客投诉等信息验证保质期的有效性。其实保质期1年的食品并不意味着厂家就做1年的试验,或者刚好能保质1年。因为现实中食品可能经历温湿度的波动、光照变化、运输颠簸等,所以需要有一个保险系数,否则企业的风险也太大了。

保质期以内是没问题,过期了还能吃吗?谁也不敢逼着你吃过期食品,商家更是不允许售卖过期食品,但是过期食品未必就不能吃。想想也是,今天还是保质期内的合格食品,明天就是不能吃的垃圾了?当然,到底过期多久还能吃,这就没有个准信了。其实只要质量没问题就可以吃,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里面还明确说“超过保质期,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当然新版标准去掉了这个说法,毕竟我们不能在标准里面“鼓励”吃过期食品嘛。

既然过了期都能吃,那保质期还有何意义?通俗的说,保质期相当于食品生产者向你做出了庄严的承诺:“保质期以内,食品坏掉了,算我的。”商家不能卖过期食品,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但你要是自己买回家放到过期,吃出问题厂家是不负责任的。

临期食品又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商家一般会定期清点货架,把它们找出来。理论上商家是可以卖临期食品的,主要的手段是降价或捆绑促销、放在货架前排等。也有超市是提前下架,返回厂家。不过相对来讲,我更倾向于促销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消费者可以享受到真正物美价廉的商品,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不良厂家把临期食品翻新后重新售卖。

在国外,把临期食物降价出售或直接捐给慈善机构是商家的通常做法,比如在加拿大、美国、德国都有相当完善的食品救济机制,为低收入者提供最基本的食品保障。美国、英国、新西兰、日本等国的食品还有最佳口味期、最佳食用期或最佳赏味期的说法,过了最佳食用期(还不到保质期)就打折出售(我们国家在这一点上显得比较粗线条)。总的目的是要让食品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但过期的食品在国外也不让卖,除了销毁,还可用于制造饲料、化肥。

总的来说,我认为临期食品不但安全、可食用,也是低收入者的福音。不过文章开头那则消息里的情况需谨慎对待,临期食品从超市流向街边,实质是超市在转嫁责任。虽然小贩和那些老年消费者看起来是双赢,但这种做法不值得鼓励。更何况差几个小时就过期的食品,你用不着玩这么悬的吧。我们还是应该鼓励商家通过正常渠道光明正大的销售临期食品。

那么选购食品的时候,你应该在保质期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这里是我的几个建议,供大家参考:

首先,购买食品要避免冲动消费,不要因为优惠促销就大量囤货,好像占了多大个便宜。如果想尝鲜,先买一个小包装试试,好吃下次再买大包装。好吧,其实这说的就是我自己,我家的过期食品大多数就是这么来的。当然,最后我还是会顽强的吃掉它们,算是人体试验证明“过期食品可以吃”。

其次,降价促销和捆绑销售的产品要注意看保质期,它们往往是临期食品。如果打算买了马上吃,不妨选它,非常划算。比如当初孩子的奶粉快吃完了,正好商家有两箱进口奶粉的库存快到保质期,一罐才70,正品卖到快200呢,哥们当时就全买了,比同档次国产的或者海淘的还便宜。

另外,食品包装打开了,保质期就作废,如同银行里的“离柜概不负责”。所以食品打开包装后尽快吃完,吃不完的也要密封保存。如果价格差不多,我倾向于买多个小包装而不是买一个大包装。

最后,如果发现商家销售过期食品,请勿声张,马上扫货,保留好购物凭据,然后投诉举报,索取10倍赔偿。不用谢,我的名字叫雷锋。

(来源《食品工业科技》 博文来源搜狐博客 CFSA_钟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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