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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损耗责任制度,操作性OK

损耗责任制

1.  损耗率标准:

超市门店正常经营的盘点损耗率为3‰以内(不含生鲜20大组);

新开门店的首次盘点损耗率为10‰以内(不含生鲜20大组)。

2.  门店损耗责任金额计算方法:

(1)  门店损耗责任金额=门店损耗金额—门店允许损耗金额(未税进价核算)

(2)  门店允许损耗金额=当期自营商品未税销售总额×损耗率标准

(3)  损耗率%=盘点差异未税进价金额/期间自营商品未税销售金额×1000

3.  损耗责任承担对象:门店全体员工

(1)  以当月门店人事行政部花名册为准;

(2)  新进员工试用期间不参加;员工离职时,一次性扣除损耗承担金额未缴纳部分。员工岗位异动时,按原岗位承担损耗责任金额。

(3)  各岗位承担系数

职位名称

店长办

超市部

财务组

采购组

企划组

鞋服组

防损组

信息组

人事组

客服组

收银组

店长

4

 

 

 

 

 

 

 

 

 

 

店助

3

 

 

 

 

 

 

 

 

 

 

经理

2

2

2

2

2

2

2

2

2

2

2

领班/助理

1

1

1

1

1

1

1

1

1

1

1

员工

1

1

1

1

1

1

1

1

1

1

1

促销员

0.5

0.5

 

4.  实施办法

(1)  财务部确认每季度大盘点的损耗承担金额。

(2)  人事行政部计算门店盘点损耗责任金额的承担基数。

损耗金额承担基数=门店损耗责任金额÷当月门店实际员工系数之和

(3)  人事行政部计算员工的损耗责任金额,分三个月在绩效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用于冲抵超市的账面亏损。

l 员工的损耗责任金额=损耗金额承担基数×承担系数;

l 每月扣发金额不得超过当月绩效工资总额,员工固定工资应该予以保证;

l 损耗责任金额扣除时,应先计算出员工绩效工资总额,再扣减当月应承担的损耗责任金额。

l 代发工资的促销员在代发工资时扣除,其他促销员按损耗责任金额缴纳。每月扣发金额不得超过50元。

5.  对盘盈的门店,应追查原因,对门店店长、卖场经理、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处罚金额不超过当月绩效工资总额。

6.  对严重盘亏的门店,应查清原因,必要时应进行重盘,重盘准确后,经财务部确认,损耗金额按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7.  对盘亏金额巨大的(季度损耗率盈亏超过标准2倍以上)门店,已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的,属于管理不到位或未按公司流程执行的,对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上限五千元。

8.  对为逃避损耗责任制在盘点过程中作假的,按人力资源手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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