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研究中心章程(提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消费者研究中心。
第二条 中国消费者研究中心是由在中国从事零售业及其相关学术研究的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质的团体。本团体属于自发性团体,目前尚未正式注册登记,待条件成熟,本团体将积极申请正式注册登记。
第三条 中国消费者研究中心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济效益为宗旨;加强交流、开拓创新,以消费者研究为依托,提升会员企业和中国零售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中国消费者研究中心会所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研究范围
第五条 中国消费者研究中心研究范围:
(一) 提高消费者研究水平,推广消费者研究技术,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
(二) 组织形式多样、规格不同的业务研讨会,引导会员企业建立系统、规范的消费者研究体系。
(三) 组织大型市场调研活动,把握消费者变化趋势。
(四) 会员之间相互参观、交流,并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
(五) 编辑出版有关刊物、书籍和资料,组织制作音像作品,加强研究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导。
(六) 对外提供各种相关管理咨询业务。
(七) 对外积极开展各种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本中心包括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企业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和相关企业、团体。
(二)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连锁经营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专业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中心的会员,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
(二) 拥护本中心的章程;
(三) 在零售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积极参加本中心的活动。
第八条 加入本中心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中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中心的活动;
(三) 本中心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中心章程,执行本中心决议;
(二) 缴纳相关会员费用;
(三) 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
(四) 积极参加本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中心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经济技术用市场信息等资料;
(五) 保守本中心研究成果的秘密;
(六) 积极向研究中心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研究方向。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中心,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中心组织机构分为会员、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研究中心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订研究中心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及经费收支预算报告;
(三) 研讨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和成果;
(四) 选举产生秘书长和常务理事长、常务理事,并聘任中心顾问和名誉顾问等;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理事长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常务理事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 制定研究方向及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三) 审批吸收会员;
(四) 组织大型市场调研活动;
(五) 主持各专题方向的研究;
(六) 组织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培训;
(七) 讨论决定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长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设常务理事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并聘请顾问和名誉顾问若干人,研究中心实行常务理事长负责制。研究中心设秘书处,秘书长在常务理事长领导下主持研究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长任期一年,最多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中国消费者研究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消费者研究中心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国消费者研究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