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货与华联商厦合并的第三次债权人公告
来源:
2004-05-17 10:03
凡公司之债权人均可于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2004年5月11日)起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据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提供担保。
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已应公司之要求出具承诺函,承诺向在本次合并完成之前向公司提出担保要求的债权人,以及未能于本次合并完成前向公司申报债权或者提出清偿、担保要求的债权人及潜在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合并完成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前述债权及其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以及为债权人追偿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在担保期限内,被担保债权到期未能由公司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向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清偿。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将依照法定程序为公司清偿其被前述债权人主张的债务。(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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