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零售供货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讨论稿) 来源: 联商网 2004-06-14 11:20 联商网报道:在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与会代表讨论了中国第一个规范工商关系的《中国零售供货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讨论稿)》,全文如下: 中国零售供货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讨论稿) 中国商业联合会 二00四年五月 中国零售供货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中国零售供货行业更加有效地倡导和实施“诚信经营、合作发展”的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零售供货行业经营行为,以便更好地保障供货商、零售商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商品流通领域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中国零售供货行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中国零售供货行业经营行为规范》(以下简称为《规范》)。 第二条 鉴于中国社会正处于体制快速转型期,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加速建立并日趋成熟,加上零售供货行业结构复杂、业态多样、千差万别,要制定整齐划一的行为规范难度较大。因此,本《规范》在对供货商、零售商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从有利于行业整体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做出了具有方向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内地从事消费品流通的供货企业和零售企业。供货商、零售商在经营活动中均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规范》倡导的以诚实信用、公平交易为核心内容的商业道德规范,切实从行业发展实际和行业整体利益出发,增强规范兴商的自觉性,共同维护零售供货行业的社会声誉。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供货商 供货人的统称。指向零售终端商业提供批量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厂家、代理商、批发商等企业。 2、零售商 指将商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企业。它处在商品流通的终端环节,商品销售后便离开流通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实现商品的价值。 3、商业业态 商业业态是商品的流通形式,包括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店、专营店、便利店等。多种业态是伴随着消费需求多元化、多样性发展的必然趋势,多种业态竞争、共存是社会生态平衡理论在商业领域的实现形式。 4、结账期 交易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 5、霸王条款 合约的一方利用自身所处的优势地位,提出订立的体现自身意志和利益而侵蚀合作方权益的不平等条款,即所谓“霸王条款”。此类条款通常由一方预先设定,不容谈判和修改,另一方只能被动接受。“霸王条款”为我国现行《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主流商业道德所不容。 6、商业信用 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通过遵守规则和履行约定而取得的来自于商业伙伴和社会公众的信任程度。 7、商业道德 道德是伦理文化的核心内容,属于社会意识范畴。道德主要依靠荣誉、正义、良心、尊重乃至心安理得等心理机制对人的行为加以约束与规范。商业道德是社会道德风尚在商业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上的反映。主流商业道德以诚信守法、公平交易、优质服务为核心内容,是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处理自己与消费者、竞争伙伴、上下游厂商,以及个人与企业、国家间利益关系时所遵循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准则。 第三章 行业发展理念 第五条 诚信守法。就是要求供货商、零售商在经营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成为自觉、自律的经济主体。 第六条 公平有序。是指供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以及供货商与零售商之间,倡导交易公平、竞争有序,以创造高效、健康的经营环境。 第七条 合作共赢。是指供货商与零售商要牢固树立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指导思想,努力建立起协同竞争的联盟式新型商业伙伴关系。 第八条 创新发展。 创新是指标新立异,独树一帜的品位与风格,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源泉。供货商、零售商进行经营管理理念、技术和方法的开发、革新、引进并率先进行商业化应用,即属于创新行为。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在创新发展中,要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 第四章 供货商经营行为准则 第九条 供货商必须在手续齐备、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 1、供货商必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 2、供货商必须具有适宜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 3、供货商向零售终端供货需出具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3C认证、绿色产品标志使用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或使用许可证、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证、特殊行业批文等证物证明,供货商对有关证物证明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4、供货企业的各项环境保护指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条 供货商供货进店要与零售商(店方)签订合法有效的经济合约。 1、供货商无论采取经销、代销、或进店自销等经营方式,均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零售商协商签订购销合约。 2、上述合约原则上要采用工商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购销合同文本,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尽量详尽,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责与义务,包括供货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结账期、违约责任及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以对实际运作起到良好约束作用。 3、供货商必须认真履行与零售商约定的合同条款,品牌供货商不得提出、订立“霸王条款”以谋求显失公允的单方面利益;未经与零售商协商一致,不得单方面随意中止合作关系。 4、合约的变更或解除,要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合约。 第十一条 依据《产品质量法》,供货商必须对所供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1、供货商(厂商)在生产商品时,要有规范的管理,完善的措施;过程质量控制要符合有关国际质量(环保)管理体系要求,要按规定标准组织生产,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原材料、辅料、包装物等要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供货商(厂商)对所供商品要实施“三保”承诺:即保质量、保安全、保卫生;出厂产品要按产品检验检测制度把好“质量关”;生产厂商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有关国际标准体系认证。 3、供货商所供商品的内在成份、含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健康、环保标准;要努力塑造产品品牌,增加绿色、安全、环保型商品;不断推出特色商品、时尚商品、朝阳商品。 4、供货商要注重把握商品消费的变化趋势,所供商品应当符合零售商市场定位要求,在保证商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具备零售商所需要的及时、持续的供货能力。 第十二条 供货商(厂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包装、计量的强制性规定。 1、供货商所供商品的内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并从提高消费者满意程度的角度出发,努力提高商品包装的艺术魅力。 2、供货商所供商品的外包装上必须详细标明生产厂家、地址、商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配料表、保存条件等事项,方便消费者辨识、选择商品。 3、供货商必须严格计量器具的使用、校验与管理,所供商品的计量要符合《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检验合格率符合规定标准,禁止有损消费者权益和自身商誉的恶意、虚假计量行为。 第十三条 供货商必须认真执行《价格法》,合理定价、公平交易。 1、供货商对所供商品的定价要符合市场或行业定价规范,做到公平定价、统一定价。 2、供货商在经营过程中要努力节约成本、降低费用,为零售商和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让利空间。 3、对于所供商品的零售定价,供货商应向零售商主动提供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建议价格。 4、遇有商品制造成本等价格因素变动较大时,供货商应当及时主动地与零售商进行信息沟通,适时适度地调整双方交易价格和商品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 供货商应围绕所供商品向零售商提供优质服务,其中包 括退货、换货的保障。 1、供货商供货进店,须向零售商和消费者提供及时、便捷、到位的售前、售后服务,包括提供培训指导、安装调试、维修养护等服务。 2、供货商供货进店,须负责向零售商介绍、讲解所供商品的性能、保管、使用、养护等知识、技能,便利商品销售从而使生产厂商、供货商和零售商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与偏爱,树立品牌形象,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美誉度与市场竞争力。 3、供货商所供商品在质量、包装、标识等方面,凡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的,必须做到无障碍退、换货;对于食品等鲜活商品的退、换货,要按照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并予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供货商要注重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确保服务水平的持续提高。 1、供货商要做好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不断改善从业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营销水平,使营销人员熟练掌握与所供商品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深入理解消费习俗和消费心理倾向,承担起指导生产、改进生产,引导消费、服务消费的双重任务。 2、供货商进店销售人员必须持有售货员上岗合格证,并服从零售店铺经营管理的统一要求,做到精诚合作、热情周到、礼貌待客。 第五章 零售商经营行为准则 第十六条 零售商须取得合法、有效、完备的营业手续,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零售商作为商品销售的终端环节,要本着对消费者权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把商品“进店关”。 1、零售商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3C认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绿色产品标志使用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或使用许可证、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证、特殊行业批文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物证明;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要对供货商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储运条件等进行不定期的实地考察。 2、零售商要注意跟踪了解、掌握供货商的商业信用变动情况,以便优选进店供货商。 3、零售商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一般性审核,以保证符合规定的标准。 4、零售商要优先选择品牌商品、绿色环保安全型商品,选择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标准的商品。 5、零售商采购商品时,要选择与自身业态及市场定位相匹配的商品。 第十八条 零售商采取经销、代销、联营等经营方式,均须与供货商签订合法有效的经济合约。 1、零售商采购商品进店均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供货商签订购销合约。 2、上述合约原则上要以工商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购销合同文本为蓝本,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尽量详尽,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责与义务,包括采购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结账期、违约责任及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以对实际运作起到良好约束作用。 3、零售商必须严格履行与供货商约定的合同条款,不得依靠在市场中所处的优势地位提出、订立“霸王条款”;不得对供货商任意罚款、擅自扣款、随意中止合作关系。 4、合约的变更或解除,要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合约。 第十九条 零售商必须规范面向供货商的收费行为,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与供货商进行结算。 1、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费用要坚持公平合理、公开约定和稳定规范的原则,公开明示收费的项目、标准、权利和义务,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写入合同文本;遇有特殊情况或因业务经营实际需要出现合同外收费的情形,须及时与供货商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禁止在合约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发展无关的不合理费用。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如实入账,向供货商开具正式发票,并照章纳税。 2、本《规范》严格禁止的不合理收费行为包括:(1)要求供货商负担与商品销售无直接关联性的费用;(2)要求供货商负担的费用金额,超过供货商可直接获取的商业利润;(3)完全出于确保实现零售商财务指标的目的,而要求供货商负担费用;(4)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5)以向供货商硬性推销商品(物品)的方式或者借罚款之名,向供货商摊派收取费用;(6)重复设置收费项目向供货商收取费用;(7)向供货商转嫁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库存积压、缺损等损失;(8)在商品交易价格之外向供货商收取费用,而不能出具合法凭证的。 3、零售商开展店内促销活动应当以文化、服务为主要内容,除店庆、重大节日可以打折促销、真诚回报消费者外,平日尽量减少使用打折、抽奖、返券等有可能误导消费行为的销售手段。凡是邀请供货商参加的打折、抽奖、返券等活动,须事先征求供货商意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让供货商别无选择地参加;对因打折形成的折扣损失,零售商应当与供货商合理分担;在零售商提出打折促销要求的情况下,零售商须负担不低于60%的折扣损失。 4、零售商要按照与供货商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和结账期实行无障碍结算。蔬菜、生鲜食品的结账期不得超过15天,日用品不得超过30天,一般商品不得超过45天,少数特殊商品最多不得超过90天。遇有结算展期情形出现时,应提前与供货商沟通并取得一致,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条 零售商要本着合作发展的原则,为进店供货商提供良好的服务。 1、收集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信息,及时掌握消费习俗、消费需求倾向的变化,与供货商共同研究、分析市场及其发展趋势,及时反馈给供货商,以调整供货品种、结构,指导研发、改进生产,推出新品。 2、为供货商进店职工提供岗位培训,促使其更好地掌握商品相关知识,增强服务意识,掌握销售技巧和操作规程,达到售货员上岗标准。 3、零售商应当热心扶植、培育进店的品牌产品、创新产品、时尚产品,在扣点、销售场地选择、广告宣传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支持。 4、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起网站,方便供货商在网上随时察看所供商品销售情况,分析原因,以利于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零售商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宗旨,努力创造安全、舒适、优美的店堂购物环境。 1、零售店堂要做到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符合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要求。 2、售货场所要保持空气清新,照明适宜、色调协调,卫生、整洁、安全、无污染,努力建设绿色店堂。 3、零售商要保持售货场所的通透性,商品陈列美观、有序。 第二十二条 零售商应当强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持续推进员工队伍建设。 1、零售商要加大员工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员工业务技术素质,增强合作意识、服务意识。 2、零售商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注意根据市场变化调整营销策略。 3、一线售货人员须掌握商品相关知识,熟悉营运过程,善于把握消费习俗和消费心理倾向的特点与变化,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承担起指导供货和服务消费的双重任务。 4、售货人员必须做到礼貌待客,热心服务消费者。 第六章 商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三条 供货商、零售商均须遵守商业道德规范,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企业 运作要符合德、智、美、情的商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四条 供货商、零售商所做的涉及企业和产品的广告宣传要实事求是,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虚假广告。 第二十五条 零售供货行业必须强化信用管理,在营销过程中对商品价格、质量、数量、保质期、供货期、交易费用、结账期等要信守承诺。 第二十六条 零售供货行业要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和无序竞争,禁止一切隐瞒、欺诈等非法获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 第六章 规范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授权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简称“供委会”),依据本《规范》具体负责在行业范围内开展供货商、零售商商业信用的调查、评定、记录与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经营单位,“供委会”可根据具体情节进行提醒、沟通、劝诫、警告,或通过业内媒体披露等方式予以批评、教育,或建议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整顿、限制其使用经营权利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 “供委会”要加大对本《规范》实施的宣传推广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提高零售供货业经营主体的自觉性与自律性。 第三十条 本《规范》经批准实施后,即作为“供委会”及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授权机构评价供货商、零售商经营资质、等级,以及供货商、零售商进行自律、监督与维权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供货商、零售商因违反本规范与合作方发生纠纷时,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条款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供委会”组织仲裁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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