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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50送50”不属实 西安人人乐促销判败诉

来源: 联商网 2004-12-18 18:42
  看了“买50送50”的醒目广告,激动不已的消费者走进商场购物,付款时才明白原来需要再购买100元商品才能享受一次50元,这是“人人乐”超市在国庆期间举行的“买50送50”促销活动的真相。西安一消费者一纸诉状将商家告到法院。法院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人人乐”未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优惠券的使用效力限制,判决“人人乐”败诉。

  原告:“买50送50”是假“买150送50”是真

  2004年9月29日,西安市民党女士到西门“人人乐”购物广场购物。超市门前,“买50送50”的广告标语非常醒目。党女士激动地到商场内选购了价值100.20元的商品,并领取了两张面值为50元的百货优惠券。

  10月7日,党女士又到西门“人人乐”购物广场买了一套价值114元的内衣。付款时,党女士要求使用两张优惠券,但遭到收银员拒绝,收银员向党女士解释:“购满100元商品仅可使用一张优惠券,即减免50元,满200元才可使用两张。”党女士无奈,只能使用一张面值50元的百货优惠券,又支付64元现金。之后,党女士又得到了一张面值50元的百货优惠券。

  但党女士认为,此项优惠活动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是,党女士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西关工商所投诉,而双方的协商并没有结果。随后,党女士将“人人乐”起诉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自己所持的三张50元面值优惠券的购买力;取消对该优惠券买满100元才能使用50元的限制,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活动细则摆在商场入口处已尽到明示告知义务

  “人人乐”购物广场认为,该促销活动规定了活动细则,内容详细、明确,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歧义,不需另作解释,不会存在有利于商场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情形,且商场已对活动细则制作成五块大幅海报广告牌,陈列于商场广场和商场内入口处及电梯口,尽了明示告知义务。原告党女士自愿参加此活动,应受到活动细则约束,其诉请要求取消使用百货优惠券的限制是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

  法院:优惠券使用效力的限制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2004年10月14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受理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原告有购买物品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有交付货物并向原告赠送百货优惠券的义务。党女士从商场处获赠的优惠券是双方设定新权利和义务的凭证,该优惠券上应表明新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从优惠券本身看,被告对该优惠券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区域均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但对该优惠券使用的效力却未作出说明。按照通常的理解,该优惠券没有使用效力的限制。但事实上,当原告欲使用该优惠券时,才被告知该优惠券只能在购买满100元商品才能使用一张,即减免50元。这些对优惠券使用效力的限制,该券上并未明确标示,仅有“活动细则详见广场入口”的字样。由于被告未尽到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因此该活动细则对优惠券使用效力的限制,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解释也是无效的。被告“购满100元才能使用一张50元百货优惠券”的限制,违背了商业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支持原告取消限制的诉讼请求。

  12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党女士所持三张《“人人乐”50元百货优惠券》的购买力;被告西安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购满100元商品可使用《‘人人乐’50元百货优惠券》一张”的限制无效。

  截至记者采访时,被告“人人乐”还没有明确提出是否上诉。(华商报 记者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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