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沈出台商品供销合同示范文本 供货商请客属贿赂

来源: 联商网 2005-12-24 09:34
  昨日,沈阳市工商联和沈阳市工商局联合出台了《沈阳市商品供销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在商业供销合同文本中对“反商业贿赂”,以及厂家派驻人员工伤方面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在全国也是首次。

  “供货商向零售商提供招待、娱乐、就业都属于商业贿赂!”沈阳市供应商商会秘书长杜连生说。

  供货商提供贿赂 商场有权终止合作

  据沈阳市工商联与沈阳市工商局调查显示,商业超市与供货商之间,在进货交易环节上存在着权利义务不公平,地位不对等,乱收费、合同条款约定含糊等问题。此外,还存在一些零售企业任意延长对账日期,索取“回扣”、“娱乐”等好处行为。

  昨日出台的《文本》中,对进货、验收、商品保管、退换、对账、结算、违约责任、反商业贿赂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一旦供货商向零售企业提供类似贿赂,商场有权终止与供货商的合作,并冻结应支付汇款或要求甲方赔偿名誉及其他损失。而零售商也不得拖欠、苛扣供应商货款,没有按约定日期结算的,每延迟一日商场要支付应结货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据了解,该文本合同将针对沈阳地区所有依法注册的供应单位、商业零售企业,在签定商品供销合同时进行推行,推行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并定期由工商联和工商局进行监督检查。

  厂家派驻人员发生意外 商场要担责

  值得注意的是,《文本》首次在全国对反商业贿赂和厂家派驻人员进行了规定———厂家派驻人员在商场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商场要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沈阳市供应商商会秘书长杜连生表示,这条约定是首次规定派驻人员在商场的利益保证。

  此外,《文本》还规定,厂家派驻人员如果偷窃商场商品,商场无权处罚,而应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 华商晨报 记者原家强)
本文为联商网作品,版权归本站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点击转载说明,违规转载侵权必究。

发表评论

登录 | 注册

你可能会喜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