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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势欺人? 大连大商集团不正当竞争遭投诉

来源: 联商网 2006-06-28 08:34

  最近,记者收到了一封署名为大连市“所有在熟食品交易中心经营的厂家及业户”的投诉信,反映了他们所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记者对投诉信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专题采访调查。经过20多天的明察暗访,老百姓投诉信涉及的所谓大商集团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终于浮出了水面。

  谁扰乱了市场秩序 

  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的经营业户们在投诉信中反映,当年大连市政府为了建设一个让老百姓放心的熟食品批发市场,把他们从“大菜市”整体搬迁到西南路上新建的“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市场;可是最近,有关方面却又要让他们再“迁”回去。他们说,折腾来折腾去,我们刚刚有些起色的生意又要泡汤了,还有没有讲理的地方?

  走访大连市一些熟食品生产厂家和经营业户后,记者了解到,当初拍板决定迁建大连大菜市熟肉食品市场,是大连市上届政府决定的事情。从原来的“大菜市”市场搬迁到现在的“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市场,光培植市场就得四五年,一些经营者担心赔不起,不愿意搬迁,因而出现了投诉信中反映的当年搬迁市场时“大菜市”提前预收租金、业户拒迁索要赔偿、市领导出面动员、公安局强制执行、拒迁业户掀翻车、砸碎门等“触目惊心的场面”。

  “如今刚刚安稳了几天,为什么又逼迫我们‘迁’回去?”记者在生产厂家和经营业户的采访调查中了解到,一些大连肉食品生产厂家和经营业户对大连市委、市政府产生的怀疑和不满,其实是同他们所指的大商集团违背市场竞争规则的“霸王行为”有关,与大连市委、市政府领导无关。据记者了解,正是大商集团急欲扩大自己在大连熟食品市场竞争实力而采取的一系列“逼迫厂家、强拉业户”的激化矛盾的举动,导致最近一个时期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市场秩序混乱,引发千余经营业户强烈不满事件的发生。

  追究事件的起因,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市场主办方的负责人对记者说,他们反复向市场业户解释,大连市委、市政府并没有把这里的经营业户回迁到“大菜市”的决定。作为市场的主办方,他们为稳定业户、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先期投入建市场的费用已有一个多亿的资金,吸纳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在市场就业,他们为培育市场、改善经营环境、吸引客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市场由衰变旺,获得了国家各部门的好评。如果随意搬迁,激发社会不安定局面,他们和业户的损失不可小视。

  最近,面对大商集团公然派人到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市场施行拉客户、压厂家、封柜台、堵货源生产厂家和经营业户的行为,市场内经营业户情绪激愤,且有逐渐升级之势。

  不正当竞争谁来管 

  大连市一些肉食品生产厂家及经营业户向记者反映,大商集团去年收购了原来的大菜市,并且在市场内重新设立熟肉食品柜台。如今,大商集团采取“内压外拉”的手段从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压厂拉人”,已到了无所顾忌的地步,分明就是在搞不正当竞争。

  大连市内一位不敢透露姓名的肉制品厂经理说,大商仗势欺人,我们惹不起。他们派人天天逼我们撤出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的柜台,大商领导人说你们在大商以外的市场卖产品就是违法,就要被赶出大商的店铺。我们企业在熟食品交易中心有一个柜台,在大商的几个连锁店有几个柜台,你说我们怎么办?我们惹不起大商,明知道这是欺行霸市行为,上面没有人管,我们厂家有什么办法?

  一位下岗女工说,四五年前,我响应大连市政府号召,从原来的“大菜市”搬迁到熟食品交易中心卖熟肉食品,市场迁过来那几年一直没有赚钱,这两年市场刚刚好了起来,我在全市还有了几处专柜;大商集团禁止我们在这里设专柜,我们不撤出,在大商的几处柜台就要被封;我们如果撤出柜台,大商“大菜市”那里的肉食品柜台交易又没有人气,在那里一天我只卖了三根肉肠;你说,我们要养家糊口维持经营,怎么办?

  一位经营者质问,政府为什么管不了大商?大商“大菜市”熟肉食品市场对经营户收取的工商费、税明显地低于其它市场,同一个城市,同一个类型的市场,竟然有两种数额不同的费、税,这公平吗?

  霸王条款几时休 

  据投诉信反映,大商集团对大连市肉食品生产厂家春和、诚信、础明、海康、宝华、百佳等生产厂家威胁说,如果你们在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市场经营,大商集团全部的连锁商店就“剔”出你们的产品。类似这种情况在大连市内其他市场、商场,只要构成对大商的竞争,大商集团都有类似的“霸王”举动,大连市内一些商业企业,如友谊集团、百盛二部、国美大连店等都领教过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的打压……一些生产厂家和经营业户反映,大商集团利用市场优势,采用不正当方法打压竞争对手,在业内已经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一些生产厂家和经营业户证实和列举了令人震惊的事实,如,大商规定,入店厂家因生产条件和商品质量被新闻媒体曝光,就要被清除出场,而且大商集团还不支付应付未付账款;大商集团在其单方制定的超越法律约束的条款中,可以依据各种条款名目对入店生产厂家和经营者施行数额从200元到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他们可以任意进行所谓装修和经营布局调整,给入店厂家和经营户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进入大商集团属下商店的厂家及经营者的产品,不允许再进入大商集团以外的店铺,等等。据这些厂家及经营业户透露,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是大商集团不正当竞争的一贯做法。

  背景链接 

  大商集团是注册在大连的国有股份制商业企业,其前身是大连商场。据大商集团最新发布的材料介绍,它是“中国最大零售集团之一,中国企业500强列96位,大连市惟一进百强企业”;据称,其经营占地面积超过150万平方米,资产市值总额超过100亿元,拥有大中型店铺120家,年销售额2004年已达200亿元,员工总数10万人,纳税总额5亿元。
   (人民网 特约记者方世璞)

  相关报道:大商集团“霸王条款”大揭底

  近几天,记者采访了大连市多家生熟食品加工企业,大商集团不正当竞争给市场造成的危害远远超乎人们的想象:正值肉食品市场销售旺季,大连一些肉食品加工企业却迫于大商集团的市场封堵压力,悄悄地摘下了原先设在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市场内的专柜招牌;一些市民到处寻找和打听购买这些知名肉食品的专柜;他们纳闷儿,究竟是什么原因,这些好端端的名牌肉食品专柜竟在一夜间不见了踪影?

  据知情人透露,最近一个时期,大连多家肉食品生产企业受大商集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市场产销量大幅下降,根源在于大商集团的霸王条款规定,“进入大商集团的产品,不得进入大商集团以外的店铺”。一位不敢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大商集团封堵市场给他们公司造成了40%的损失。一些业内人士透露,由于大连猪肉熟肉食品市场销售渠道被封堵,大连猪肉熟食品市场上一些名牌产品的销售都将受到影响。

  大连一位肉制品加工大型企业的领导说,大商集团对我们产品销售市场的封堵,造成我们公司的产品减产,公司产品市场销售也受到不小的影响。往年春节前后正是北方猪肉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黄金季节,今年却出现了市场销售渠道不畅的令人尴尬的局面。

  记者在大连一家猪肉熟食品生产企业的车间采访时看到,只有几十个工人在加工肉制品,“这个数字不到原来的三分之一”。

  一方面是肉食品企业产品市场销售受阻;一方面却是大连市民买不到优质、便宜的猪肉熟食产品;一些公司为了躲避大商集团的封堵,竟以“秘密”的方式销售自己的名牌产品。在和谐的市场大环境下,出现了极不和谐的一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几天,大连一些熟食品企业冲破大商集团的市场封堵,纷纷采取了把自己的产品以设专卖店、委托柜台、化整为零销售的“不公开”方式,在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市场“秘密”的上市销售。

  据了解,受大商集团市场排挤境遇的大连熟食品企业还有许多家。一些企业虽遭受大商封堵却敢怒不敢言。一位知名熟食品加工企业的经理不无调侃地对记者说,“我们生产厂家斗不过大商,他们封杀我们的产品,我们也只有忍受。我们企业要是学刘胡兰不屈反抗,只有死路一条——大商非把我们产品给封杀了不可;没办法,我们企业只好学学华子良,偷偷地反抗,委屈的生存——能多卖一些产品就多卖一些产品;企业委屈的‘活’着总比被封杀‘死’了强。”

  霸王条款不得人心

  大商集团一位高层管理人员私下里给记者传递了一份秘密的《关于签订联销、代销合同的补充条款》格式文本。据说,这份《补充条款》一般外界人是难于见到的。它的一些条款比较充分、直接地表现了大商的霸气。这份条款的甲方是“大商超市集团鱼肉菜果卖区”;据业内知情人士介绍,其一些条款原则在大商集团那里被普遍的采用和实施。

  这份补充条款,字里行间充斥着封建官商的霸气。如第二条规定,乙方即厂家、经销商凡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投诉,除退换货、赔偿顾客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从二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款”。一些生产经销厂家质问,大商集团同厂家、经销商是平等的法人主体,大商集团不是执法机关,有什么资格动辄对厂家、经销商“罚款”?再如,补充条款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任一厂家因其生产条件、商品质量等被媒体曝光,影响甲方(即大商集团)商誉的,一律清除出场,不予支付未付帐款。

  一些厂家说,新闻媒体不是执法机构,新闻媒体曝光并不能代替司法判决,不能荒唐地以此作为罚款依据;再说,大商集团因为财务状况不好,常常几个月才给企业付清售货款,因为一次媒体曝光,就“不予支付未付帐款”,这不是公开抢夺吗?

  再如,大商集团在补充条款第二条规定,“各联营联销专柜如遇到甲方大规模装修改造或经营布局调整,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合同终止,甲方不负责任。”一些生产经销厂家说,装修改造、布局调整全由大商集团随心所欲地决定,明知给厂家造成损失及合同终止无法营业,却不负责任,如此霸道气派,同黑社会有什么两样?

  再如,大商集团在补充条款第三条规定,“乙方承诺,从现在起,不再进入大商集团以外的店铺,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正是这种排它性的条款,引发了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市场千名经营者的强烈不满。大商以我为中心,完全不顾及企业和他人的生存。一些企业说,企业产品面临的市场空间是巨大的,大商集团在市场上占有的份额毕竟是有限的;以有限的封闭的小空间,独霸和封杀企业产品发展的市场大空间,其以强凌弱、蛮横无理的“商霸”面目,令人愤慨。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及经营者纷纷向记者表示,大商集团这种经商作风是以目无法纪、唯我独霸、以邻为敌、恃强凌弱为特征的,它与我们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鼓励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健康发展的大局格格不入,有关方面应予以惩治,以儆效尤。

  社会舆论纷纷谴责不正当竞争

  关于大商欺行霸市的报道引起了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连日来国内各主流新闻网站及地方重要网站纷纷转载了该文并发表了热心网友的评论;大连市一些读者竞相传阅本报当天的报纸,一些热心的读者纷纷复印传阅人民网主页上刊载的本报文章,先睹为快。

  一位网友说,大商集团的行为激起了民愤,表面看是百姓和企业之间的纠纷,实质是百姓对有关方面不作为的愤怒,这不仅仅是偶然的一起事件,大商集团欺行霸市是屡教不改。

  一些网友呼吁,要维护市场公平,要保护下岗工人,保护中小企业包括集体和私营的民营企业的利益。

  一位熟悉内情的大连网友说,大商集团店大欺客,老百姓没有说话的地方,他们太猖狂了。特别是接管“大菜市”以来,十分霸道,找谁讲理去啊?

  一位大连网友说,大商集团这种事情干得多了,当年他们打击国美电器,国美开业的时候连广告都没地方打,大商的欺行霸市已经习以为常了。

  一位网友说,这才哪到哪啊。国美、苏宁在大连开店时,大商都快给人家打的“头破血流”了。一位网友说,大商一贯违背市场竞争规律,肆无忌惮的打压竞争对手,业界早已怨声载道……

  一位网友说,大商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正是朝着垄断市场的方向发展,所以中国应尽快建立反垄断法,中国有了反垄断法之后,像这样的垄断市场行为,就可以像美国微软一样被起诉,然后一分为二。只要垄断行为存在,霸王条款就一定会存在。

  一位网友说,大商的欺行霸市行为并不奇怪,大商场的霸道也不是只它一家,地方保护是它存在的基础,法制不全是它生存的环境。

  一些网友还说,这几年,我们打造所谓商业“大船”,酿成不少隐患,所谓造“大船”,造成了很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有时候就是牺牲小商家的利益满足大商家的利益。希望大家关注,希望媒体关注。

  一些网友说,我们扶强做大企业,但是没有想到扶大扶成了霸王,做强做出了匪气。

  一位网友尖锐地指出,大商欺行霸市的行为向全社会展示了触目惊心的又一事例,他认为,大商所为预示着又一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正在形成,大连的党政及公安部门要十分警惕的关注和妥善处理才是,不要尾大不掉之时才动用专政手段……必要时中央政法委也可提前介入,关口前移防止坐大。也避免大连当地大商的保护伞阻碍查处。

  一些网友建议,全社会携手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让霸王条款无处安身。

  一位网友建议,应当依法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他质疑,大商集团这种公开的违法行为,业户为什么只向媒体求救,不向法院起诉。有没有一位公正的律师为民请命,把大商的违法行为查清楚,依法起诉,靠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

  附:大商联销、代销合同

  关于签订联销、代销合同的补充条款

  甲方:大商超市集团鱼肉菜果卖区

  乙方:

  一、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是我们对消费者的基本承诺,为避免出现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顾客投诉,影响大商集团信誉的事件发生,特签订如下合同补充条款:

  1、各供应商(含包装食品的代理商和生产厂商)必须确保进店销售的产品经过检验,符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卫生标准,提供的各项手续真实、有效。

  2、凡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顾客投诉,除退换货、赔偿顾客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罚:

  A、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贰百元;

  ①生鲜食品有头发的;

  ②生鲜食品该熟而未熟的;

  ③有一般性异物的,不易鉴定,不直接影响食欲的;

   ④质量不好的;

  B、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伍百元:

   ①生鲜食品有异物、不新鲜的;

   ②生鲜食品有霉点、长毛的;

   ③生鲜食品有蟑螂、虫子、玻璃等异物的;

   ④食品腐烂、有异味的;、

  C、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欺诈。罚款伍千至两万元:

  ①生产日期提前的;

  ②两个生产日期的;

  ③故意涂改生产日期的;

  ④短斤缺两的;

  ⑤产品检验不合格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⑥上级质检、卫生部门抽检不合格而不积极配合及时处理的;

  3、任一产品在一个月份内两次被投诉的,该产品清除出场。

  4、任一厂商在一个月份内三次以上被投诉的,罚款伍千元。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场。

  5、任一厂商因其生产条件、商品质量等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甲方商誉的,一律清除出场,不予支付未付账款。

  二、各联营联销专柜如遇到甲方大规模装修改造或经营布局调整,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合同终止,甲方不负责任。

  三、乙方承诺,从现在起,不再进入大商集团以外的店铺,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四、私自上货,截留销货款,一经发现,罚款10万元以上,终止合同,清除出场。

  甲方:大商超市集团鱼肉菜果卖区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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