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电器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
2006-08-15 13: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21号文核准,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衡验字(2006)37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6月20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近期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一个专用账户中。
2、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书面授权其保荐代表人凭其身份有效证明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4、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在该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表评论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