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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全面反击大中单方面言行 仍将依法履约

来源: 联商网 2006-10-24 13:55

  10月23日,大中电器在京宣布与永乐解除协议,并要求没收永乐此前支付給大中的人民币1.5亿元定金,针对大中单方面宣布与永乐依法解除合约一事,10月24日,永乐全面回击了大中的各种说法,以及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说要解约的做法。永乐声称,大中“单方面行为”依法无效,永乐坚持履约的初衷始终不会改变。

  昨日下午,(10月23日)大中宣布解约消息后,国美和永乐的股价曾一度出现下跌,后又被迅速拉回至开盘价水平,最终国美电器以7.05港元收盘,下跌0.56%,中国永乐报收2.41港元,下跌0.41%.

  永乐宣布大中“单方面行为”无效

  昨天,大中电器对外宣布,大中依照合同法依法通知永乐,随即宣告大中与永乐的和约解除,并要求没收人民币1.5亿元定金。而永乐今天致电家电网,称任何未经仲裁机构或其他法律机构的裁定或判决所作出的解约行为,不仅无效,更是一种违约行为,而大中单方面的宣布解约,本身就是一种违约的行为,永乐不希望看到大中在违约的道路上走得太远。

  永乐表示,永乐和大中在4月19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其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国家电行业,整合行业市场,促进行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一初衷至今未曾改变。同时,永乐是一个守信用重承诺的企业,对于自己所签订的协议,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来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永乐表示,公司已按协议支付了大中1.5亿定金,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针对大中多次不负责任的行为,永乐将按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并按协议要求大中赔偿最多2—3倍的违约金。据透露,永乐索赔相关工作将于近期启动。

  永乐说,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永乐指出,目前,上海永乐对于大中电器解除合同的效力存在异议,我们将通过仲裁确认大中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若仲裁裁决大中电器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则《战略合作协议》仍为一项对双方合法有效并有约束力的协议。

  大中缘何不等仲裁结果公布就宣布“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大中10月18号依法提交了仲裁,在没有收到仲裁结果,也没有得到永乐任何回应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解约。按正常案件发展,大中应该静等仲裁结果,而大中却选择借用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此事。

  对此,永乐表示,大中今天的行动正是他一意孤行要违约的最后表示,永乐在今天发表的声明中称,“如果大中不严格按协议履行,永乐将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永乐的利益。无论该仲裁持续多长时间,永乐将奉陪到底,但这是永乐不愿看到的,因为仲裁时间越长,大中的价值就更低”。

  永乐指出,对于大中过去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说要解约,永乐方面已经非常克制,一直通过协商来劝解大中方面不要作出违约行为,以免陷入被动局面。但目前看来,永乐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
永乐仍有履约经营主体地位?

  对于大中宣称的“收购主体已经发生改变”的说法,永乐指出,上海永乐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主体地位不会因为国美并购永乐而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因此丧失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能力。其次,永乐和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

  永乐表示,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之后,永乐方面已依约支付了大中1.5亿的保证金,履行了协议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大中方面将于2007年4月18日前提出合并方案,但至今未见大中方面提出任何一种合并方案,大中对履行该协议态度极不认真。而永乐方面所作的积极努力和大中方面的消极态度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永乐为何不接受大中退还1.5亿定金的要求?

  对于永乐为什么不接受大中提出的退还1.5亿定金的要求?永乐认为,双方合作不仅对中国家电市场有帮助,而且对大中的发展是有益的,所以永乐方面希望劝说其继续履约。

  永乐指出,从今天大中单方面宣布解约这一事实违约行为来看,永乐收回这1.5亿定金是自然的,因为任何定金都会有相应的权利,既然永乐已经支付了1.5亿定金,相应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障。永乐表示将依据法律,要求大中赔偿2-3倍的赔偿金。

  业界反应
  相信法律,希望当事方理性

  昨晚8时,苏宁电器总裁张近东说,他们也刚刚听说了这件事,但作为旁观者不是很清楚内情,具体还得由法律来解决。

  而国美对此则不愿发表评论。国美方面称,因国美和永乐的合并工作还没有完全完成,因此新公司尚未研究过这关联交易方面的议题。

  而一些厂家则表示,中国家电连锁正在进入新一轮整合期,有些冲突是正常的,希望大中和永乐能够理性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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