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将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本公司已进行了公告,详见2007年2月2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后经法院调解,公司与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详见2007年3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07年7月3日,本公司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对该和解协议的后继执行情况进行了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通知书。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已立案并对本公司下达了限期执行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1、立即承付截止2007年1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18,343,523.56元。
2、你公司在承租建筑内投入的全部设备、设施、装饰、装修及一切物品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无条件撤出。
3、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针对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本公司已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并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1、请强制被申请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调节书的约定接收申请人已经施工完毕并进行竣工验收的“四项工程”。
2、请强制被申请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专用帐户内的500万元连同应当继续向申请人支付的900万元(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支付给申请人。
至目前为止,关于长百影城购物中心项目的处置和履约因双方对履约标准的分歧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重大事项对公司2007年的财务状况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具体认定。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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