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来源:
2008-12-09 08: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12月8日,本公司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资产权【2008】1297号),主要内容如下:广西区国资委申请将南宁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股东)所持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3561.6000万股(股改前)转让深圳市亚奥数码有限公司,每股转让定价依据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确定为2.049元。鉴于上市公司已于2006年9月29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定价基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请广西区国资委指导国有股东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重新确定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价格,即:选择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满一年后的任一交易日为股份转让定价基础日,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该基准日上市公司股票前3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0 0 8 年 1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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