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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电器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 联商网 2008-06-18 08:24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647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5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净额2,420,055,475.5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08年5月16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近期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支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250家连锁店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沈阳物流中心项目、250家连锁店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武汉中南旗舰店购置项目、250家连锁店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支行开设了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上海浦东旗舰店购置项目、250家连锁店发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将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安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商业银行与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并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帐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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