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方违约? 西单商场西宁店将停业
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以书面或传真、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2008年8月13日上午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0人,董事谢卫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董事会,委托董事长刘秀玲女士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解除西宁创新店租赁合同的议案
2004年8月3日,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投资2200万元组建青海西单商场百货有限公司,本公司占其89.79%的股权。公司于2004年8月7日与青海创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经营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长江路126号的商业经营用房,即创新百货店(以下简称“创新店”),并交予公司控股的青海西单商场百货有限公司进行经营,该店于2004年12月12日开业。开业后,由于物业方承诺提供的物业条件不到位,商店经营条件十分恶劣,物业方严重违约,直接影响了商店的正常经营,公司曾多次与物业方交涉物业不到位的问题,但至今未果。因此,该店自2004年以来亏损严重,截止2008年上半年累计亏损2,752.59万元。
为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2007年5月底,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创新店进行停业调整。一方面,要求物业方按合同约定将其应提供的物业条件及时到位,另一方面,根据当时的物业条件积极调整经营方案,弥补物业条件的不足。但由于创新店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招商工作十分艰难,为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西宁创新店的物业方青海创新房地产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同意解除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停止创新店的经营,由经营班子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理解除租赁合同、停止经营的善后事宜,依法追究物业方的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利益。
由于投资西宁创新店为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待确定创新店的全部停业损失金额后,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资产减值事项,做出若干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同意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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